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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费制度改革

第三节 医疗费制度改革



                第三节 医疗费制度改革
  建场以来农场医疗费一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缓慢,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1988年农场率先在红兴隆管局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探讨性改革。 职代会讨论通过了《医疗费改革方案》,实行医疗费与个人经济挂钩,外转费用按比例在医院报销,职工家属仍执行半费医疗。1994年3月农场再次进行改革,生产队按每亩2元标准自留,做为医疗费和其他福利支出,其余各单位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其中50%做为单位医疗费。职工医院不再承担全场职工家属医疗费的报销。 提取后的医疗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随工资发给个人(老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除外), 剩余部分做为住院医疗的补贴和独生子女的药费。凡就医者一律现金结算,门诊费不予报销,住院费报销比例依职称、学历、工龄等,自负全部药费的20%~70%不等。职工家属住院费报销30%,独生子女报销住院费的50%,计划生育四种手术100%给予报销。
  2000年农场做出医疗费改革补充规定,省劳模及“五一”奖章获得者,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