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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济

第三节 救济



                 第三节 救  济
  1988年以前由双鸭山市民政局拨救济款10 000元对农场40户社会性贫困户给予定期救济。1998年垦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双鸭山市民政局不再给农场拨发救济款,第一批列入低保对象有52户109人,低保标准 100元/人。费用由分局民政局按季拨款。2000年国庆节救济标准提高20%。
  农场对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定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无依无靠的社会孤老,实行组织供养,送入敬老院,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1999年以前农场的孤老供养主要送双鸭山市敬老院。1999年农场下岗职工刘春花申办敬老院,受到场领导和社会各界支持帮助,农场帮助选住所并无偿使用,拨款维修,民政科贷款1 000元做为启动资金。2000年底敬老院共收养8名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