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
第一节 税务
第一节 税 务
一、国 税
国税分局征收范围以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分设后,对农场只收产品增值税。改制前主要实行工业企业“三自”纳税,即自计、自交、自查,税务人员进行巡回征收。征前辅导与征后检查相结合,每月终 5日前纳税;逾期交纳,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税改后对纳税户,实行每月终10日前缴纳税款,逾期交纳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对各纳税户进行微机管理,实行按日按期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定期到纳税户稽查。
1993年纳税户有:国有纳税户18户,集体企业3户,个体户240户,年纳税额68万元。2000年税收额达到96万元。
二、地 税
地税分局征收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教育附加、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地方各税的滞补罚收入。1997年省政府下发了71号文件对地税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凡是地税局税目规定的税种一律划给地税局征收管理。
1994年税收总额16.3万元,2000年增加到24万元。
三、农业税
大体分为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5种。
对农业税的征收按产量而定,由于限内农场受自然灾害影响,农业税不同程度减免,大体年均在80万元左右。2000年农业税达到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