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奎
第八编 人物
第一章 人物传略
李连奎
李连奎(1953.9~1990.3),1953年 9月16日生于山东省平原县,1958年随父到黑龙江省集贤农场(现双鸭山农场)。其父亲李宝善是位老共产党员,曾担任过基层治保主任,为人耿直,正派,办事特别认真。李连奎受家庭影响,从小就非常懂事,在家是个好孩子,在学习上是个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他爱憎分明,富有同情心。上小学时,一次他和一位同学去毗邻的七星矿买书包,在车上碰到位妇女给孩子买药的钱被小偷偷去了,看到那位妇女悲痛的样子,还是少年的李连奎毫不犹豫地把仅有的用来买书包的 10元钱送给了这位妇女, 并气愤的说:“这个小偷太可恨了,我长大后一定要当警察抓小偷,为民除害”。
1971年 5月,李连奎参加工作。1974年加入共青团。在农场煤矿当过木工、木工班长并兼任团支部书记,他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工作认真,成绩突出,曾被评为农场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干部。
1982年他被选调到公安分局工作,曾先后任治安民警,户籍员。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调任炮台山派出所所长。
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政绩突出,他曾先后被红兴隆管理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公安系统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他作为一名优秀的公安干警,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的同时,也被少数犯罪分子恨之入骨。
1990年3月 10日晚,该派出所所辖之八队发生一起彩电被盗案件。该所值班人员因公外出,所长李连奎立即将此案报告公安分局刑警队。就在他守在值班室等候分局刑警期间,三名犯罪分子以找人为名敲开了派出所值班室的门,当他警惕地盘问三人来意时,其中两名犯罪分子猛然从腰中拔出火药枪和匕首向李连奎扑去,他英勇地与三名罪犯展开了殊死搏斗,终因寡不敌众,脸部被火药枪击伤,胸部腹部被连刺26刀,壮烈牺牲。
李连奎勇斗歹徒不怕牺牲的英雄行为,受到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1年10月4日农场党委、农场做出了 《关于在全场开展向模范干警李连奎同志学习的决定》,1995年12月12日经省政府批准,追认为李连奎同志为革命烈士,1996年3月 11日红兴隆管局党委做出《关于在全局政法战线开展向李连奎烈士学习活动的决定》,1996年10月17日省公安厅为李连奎追认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