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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贯彻《五条》和《十六条》

第四节 贯彻《五条》和《十六条》


为了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中央批转了农垦部党组提出的“五条”(简称农垦五条)。农垦部根据五条又制定了“十六条”(简称农垦十六条)。农场根据这些精神推行了包、定、奖等若干经济政策,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包、定、奖政策。
  农业生产队完成国家产量指标和财务计划,按本队工资总额5%提取奖金,计入生产队成本。完成产量计划,又超额完成财务计划,从超额部分中提25—30%作为奖金。超额完成产量和财务计划,产量每超过1%,从超额计划利润中提奖比例递增0.5%。提出的奖金,35%奖给职工,65%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年终每人所得奖金,工人不得超过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干部奖金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或评工记分制。
  园田地和小开荒。园田地每人三分,人口增加不补,人口减少不收。原有的小开荒地在不影响水土流失和农场耕种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但不准再扩大。产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
  饲养家畜、家禽。
  职工家庭不准饲养大牲畜(牛、马等),允许饲养限定数量的家禽,但有三条规定:不准影响生产和工作,学习;不准走后门买饲料;产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职工内部可以互通有无,不准高价出售。
  家庭副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职工家属搞些家庭副业,农场给予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