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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行评工记分工资制

第四节 实行评工记分工资制


1973年农业生产队开始试点工资改革实行评工记分制。机关和工副业单位不实行以基本工资32元为杠,超过部份作为保留,按出勤天数发给;杠以内的按劳动工分计算分配。评工记分的条件:以劳动数、质量、态度进行记分,在当时“左”的路线影响下,评工记分附加政治思想条件,学习大寨的评工记分方法。积累和分配的原则:平均每人每年增加收入一般为20%,欠收年景个人承担不超过一个月工资,丰收年景个人增收不超过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积累和分配,在实行评工记分制的几年中,有过几次调整变动,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三者关系。
  从1973年到1979年,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由浅到深,由粗到细,几年来,评工记分尽管受到极左路线的干扰,几经挫折。但仍然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收到了效果,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评工记分的工资形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不相适应了,继之是实行“包定奖”为主要内容的奖励办法,以及基本工资加奖励和浮动工资的工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