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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煤炭

第二节 煤炭


兵团时期三十一团于1970年8月在林口县青山筹建了一座小煤矿.由于煤层薄,造成出煤少费用大,每吨费用达207.47元,因此,青山煤矿开采了一年后,团决定撤点另行选矿。
  1972年6月,经三师党委批准及有关部门同意,1973年2月购买了七台河市工业局地方煤矿(七台河市桃山区)购买此矿后,31团继续投入人力物力,达到年产原煤3万吨左右,保证了全场的生产生活用煤。
  1984年煤矿对一井的井口进行了改造,井口改造以后,煤矿的原煤年产量可达3~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