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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通管理及重大事故

第二节 交通管理及重大事故


建场初期农场交通管理部门及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时候,有的同志回忆说:只要驾驶员能把车开走就行。当时由所在县的交通部门管理,虽有作用,但也“鞭长莫及”。
  随着农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于1959年成立了交通部门,协助县里管理,逐渐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对所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生产队胶轮车,有时拖拉机也用于短途运输,由农机部门负责交通管理,井玖龄在担任这项工作中,严肃认真遵章办事闻名全场。公路交通由汽车队领导负责,如李宝、程殿科、何显康除担负本职领导工作外,还兼任县里公路监理工作。农场成立交通部门后由交通部门主管这项工作,并于1982年配备了专职监理员,在县交通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
  从建场到1968年,场内交通运输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文革”期间,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取消,监理无人负责。驾驶员队伍混乱,交通肇事连续发生,从1968年到1978年的十年中就发生人身死亡事故11起,有14人死亡。其中最严重的是1977年8月5日和1978年10月2日两起事故,前者是驾驶员把车交给非驾驶员开车肇事,死亡2人,(任春波本场男青年,王秋玲北京女青年),重伤5人;后者是驾驶员在汽车下坡时发动机灭火肇事,死亡2入(本场女青年程丽、朱志华)重伤2人,使国家和人民遭到损失。这期间,先看有5名驾驶员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