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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曙光农场人民法庭组建于1976年4月,庭长赵国臣。1977年赵调走,于文志接任庭长。
  农场未设法庭前,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直接由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建庭后前一时期接受双层领导,人事上由农场管理,法庭人员职称由桦南县人大审批任命,业务上由桦南县人民法院管理。1983年8月成立农垦系统法院,从此农场法庭直接由红兴隆农场管理局法院实行业务及行政上的领导。
  建庭后的任务是:一、刑事案件的审判;二、民事案件的调处;三、冤、假、错案的复查以及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从1977年到1984年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24件,判决24件.其中诬告案1件1人;杀人案1件1人;盗窃案6件8人;奸污女青年案2件2人;流氓案1件1人;肇事案2件2人;报复案1件1人;奸污幼女案4件4人;强奸案I件1人;过失失火案1件1人;伤害案2件4人;逼供案2件4人。通过审判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治安。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事审理工作坚持以调为主和疏导教育的方针。1977—1987年中共审理民事案件260件。其中:离婚案件141件,赔偿案14件,财产纠纷案I4件,经济案件46件,伤害案12件,赡养案10件,债务案3件,其它案件20件。除上述案件外,调解简易纠纷案件283件。
  三、冤、假、错案复查工作
  从1949年到1983年8月1日止,刑事案件总计138件(149人),1965年以前刑事案件76件(79人),申诉3件,复查3件。对“文革”中判处的43件刑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其中申诉的25件,经过复查彻底平反5件,改判9件,驳回申诉11件。1977年至1983年刑事案件20件,申诉3件,复查3件。复查中做到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
              
              历年刑事案件审判统计(一)
                 (1949—1983)



  (续上表)



               历年刑事案件审判统计(二)
                 (1949—1983)



  (续上表)



  注:1.以上刑事案件按当时审判统计,其中冤、假、错案已平反纠正。
    2.从1984年起刑事案件由红兴隆管局法院直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