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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一、初办家庭农场
  1983年11月19日,农场出台了《关于1984年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初步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农场于1984年初,在 8个生产队试办了15个以种植粮豆为主的家庭农场,当年经营土地235公顷,占全场总粮豆播种面积的2.5%。家庭农场劳动力为51人,其中:职工 31人,待业青年 8人,家属12人。家庭农场坚持了在生产上统一规划播种、分户管理、联产联利,年初核定上交指标,年终结算,增收归己、亏损自负。当年末统计,年盈利5 000元以上的8户,占家庭农场总户数的67%。
  1984年11月24日,农场制定了《农场改革总体方案》。根据《方案》精神,当年末,农场部分农机具转让到户(人),相继大牲畜、畜禽、圈舍等也转让给个人经营管理。1985年,全场兴办家庭经营体1 193个,其中:家庭农场1 063个、家庭林场32个、家庭牧场 41个、有机户6户、运输专业户13个、商业个体户 4个、其他34个。当年实行土地固定、自行轮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家庭农场84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79%;协作型家庭农场,实行统种、统管、统收、按地分粮、核算的家庭农场223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1%。
  二、兴办家庭农场出现反复
  农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职工对这一新生事物认识还不足,思想阻力很大,更主要的是“两自理,四到户”力度不够,特别是1986年,农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农场亏损严重,62%的家庭农场亏损。据当年末统计,家庭农场欠交利费92.20万元(包括上年欠交),农场为其垫支生产费、生活费774.70万元。在以上诸多因素影响下,兴办家庭农场出现了反复。1987年,家庭农场总数由1986年的1 193个减少到843个,降低了 29%。根据农场出台的《关于稳定、完善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全场于1988年开始了第一轮承包。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对土地轮作、机车维修保养、田间标准化作业、粮食产品管理等方面,出现了暂时难以协调的新课题,职工对兴办家庭农场持怀疑态度,并出现了明亏暗盈、私卖粮食等问题,造成家庭农场挂账增多,农场继续垫支导致流动资金极度紧张。1990年,农场制定了《转让农机具(包括自购)回收方案》,按文件精神收回了部分已转让的农机具,由转让变为承包。对效益较好的生产队实行了机务队长承包试点,其他生产队实行单车承包和大户承包等多种形式并存。其中,机务队长主要承包大豆、小麦,实行定利上交、超利分成,其分成比例为 5:4:1,即:生产队为 5、车组为4、福利费为1。各车组实行单车承包、单车核算、自负盈亏。车组内分配比例:车长140%、副驾120%、学员100%。经过运营,大锅饭变小锅饭的弊端日益显著。1993年,农场制定了《曙光农场1993年深化改革方案》,规定农业生产队全面推行生产队承包,即:生产队向农场承包、家庭农场向生产队承包。生产队长承包指标为:全员承包、两费自理、风险抵押、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负。生产队成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生产队长将农场下达的经济指标落实到家庭农场和其他承包户,以生产队为单位收缴利、费、税。在生产队承包期间,队长有自主权(在有关政策范围内)、决策权、人员配备权和完成合同指标后产品外销经营权等,对生产队经营负有全部责任。1994年统计,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率平均达82.5%。但家庭农场仍存在挂账现象,欠缴利费209万元(包括上年欠缴)。
  三、家庭农场稳定发展
  1995年,农场决定农机具全部转让给户(个人)经营管理,并实行了“六统一、七加强”的农机管理办法,推动了农业改革进一步发展。1996年,农场终止了生产队承包,实行了生产队代表农场行使合同、土地、农机、核算、产品和生产的协调与服务,同时承担本队的社会管理职能。生产队不再是经济实体,由家庭农场对其经营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实行了不论旱田、水田一律实行分种、分管、分收、分交。家庭农场成为经营、投入、利润、风险的主体。1997年,“两自理”率达100%,总金额为 4 000万元。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够农场的,剩余全归自己的。兴办家庭农场进入稳定发展阶段。
  2000年,农场下发了 1号文件《关于印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坚持“不垫支、不统管、不弃田”的三不原则,进一步推进土地长期固定,当年固定面积 10.67万亩,占全场耕地总面积的71%,并适度扩大了家庭农场规模。当年末统计,家庭农场总数为1 099个,劳动力1 619人;劳均收入5 386元,比1995年劳均收入3 771元增加了43%;人均收入2 658元,比1995年人均1 518元增加75%,提高了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