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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出租

第三节 土地出租



                  第三节 土地出租
  一、耕地出租
  1995年,农场制定了曙场发 [1995]1号文件《关于1995年深化农业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各生产队土地出租面积不得少于 70%。小块旱田和水田可长期租赁给队内职工、场内职工或场外人经营,租期10年不变。租金根据农场费用增减情况一年一定。当年,平均亩租金为74.25元(不包括生产队管理费和资金占用费)。
  1997年1月15日,农场印发了场发[1997]2号文件,明确租金上缴分现金和实物(产品)两种形式,以生产队为单位,30%播种面积的租金为现金,并于年初一次性上缴财务科;其余70%播种面积的租金,每亩上缴现金50元,其余部分年终以实物(产品)顶缴。当年平均亩租金147.68元(包括生产队管理费亩20.58元)。
  1999年2月3日,农场制定的场发 [1999]1号文件,提出继续稳定和完善土地租赁制,要求严格划分土地类别,旱田分 5类实行优地优价。严格规范土地租金标准,亩上缴租金为142.11元,另外生产队管理费亩均9.91元,家庭农场承担亩租金合计为152.11元。上缴办法:分上打租(年初交现金),下打租(年终实物顶缴)之分。规定经济作物100%上打租;旱田和水田分类按比例规定上打租和下打租。 实物租金产品按国家保护价计价。 当年统计,全场应交上打租金(现金)1 080万元,实际收缴875万元,完成81%。生产队内部人员承租土地110 998亩,占总面积的72%,对外出租土地占总面积的28%。2000年,亩租金降低到105.72元,全年降低 770万元。
  二、荒地出租
  1995年,根据曙场发[1995]33号文件《关于出租拍卖“五荒”若干政策规定》精神,农场开始出租拍卖“五荒”,即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荒原。规定出租、拍卖五荒地的使用权,只限于:1、地表或地表所属物,不包括地下矿藏;2、租赁拍卖“五荒”必须依法履行手续、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表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优惠政策有:允许个人、集体、合伙、合资、企业法人、单位等各种形式购买经营“五荒”;出租、拍卖“五荒”地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承租后资金有困难的,前3年可缓交租金,从第4年开始逐年交纳,10年交齐,并租赁开发“五荒”的依法 3年免交农业税。出让金具体价格是:荒山每亩10元、荒地每亩20元、荒滩每亩7元、荒水每亩7元、荒原每亩15元。对经营期30年提前交纳租金者,实行第一年付清减免75%,第二年付清减免70%,第三年付清减免 65%的优惠。超过10年交不齐出让金的,农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合同规定受让方或承租方承担经济责任。当年,农场出租、拍卖“五荒”地 2 500亩。1997年依照农场印发的场发[1997]54号文件《关于开发“五荒”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了“五荒”承包开发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开发后3年免交或少交利费,开发荒地 5年内不交农业税, 需按规定交纳土地管理费;农场职工承包“五荒”者,3年内减收农场间接费 (只交三项统筹费);按规定一次交纳承包费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等。当年出租转让“五荒”地28 000余亩。2000年,依照国家规定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等政策,农场不再开垦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