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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1984年 9月19日,农场制定《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方案(草案)》,提出将大部分低价小型农机具转让给个人经营管理,少部分高价大型机械实行了租赁经营。其转让办法以质论价,由农机科、财务科鉴定车况,对已提完折旧的按农机具净值30%和前三年平均修理费的35%作价;未提完折旧的原则上按净值作价。租赁给车组或家庭农场的农机具租赁费按其净值 15%收缴,以后逐年提高2%。1985年12月末统计,全场拥有链轨拖拉机87台,转让64台;胶轮拖拉机57台,转让32台;联合收获机76台,转让67台。当年,转让给家庭农场农机具(固定资产)原值227.90万元,净值140.30万元,转让值150.90万元,比净值增值7.6%。
  随着兴办家庭农场的反复,1990年 4月17日,农场制定了《转让农机具(自购)回收方案》,规定全部转让的农机具进行回收。 其办法是:回收的农机具以质论价,对新购农机具按10%折旧(以购进时的发票为原值)。折后余额列为家庭农场或专业户的存款,并收回 10%固定资产使用占用费 。
  1994年12月,农场根据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的指示精神,制定了《深化改革方案》,决定将1990年收回的农机具再次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或专业户。转让办法是:对价格较低的实行一次性交付转让款,对1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可分两年偿还转让款,第一年交付 60%,第二年交付40%,但必须有担保人担保。据1995年末统计,全场家庭农场拥有农机具860台套,其中职工自购275台套,由农场转让的585台套。是时,农场的农机具全部为个人所有,改变了产权归属,全部实行民有民营。同时农机具的更新也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为投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