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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节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节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兴办家庭农场以来,以大农场统一的单层次经营为主导,以家庭农场(小农场)分散经营为核算单位,承包和租赁农场(国家)的土地,按规定向农场交售粮食产品和利、费、税,形成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大农场要转换职能,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转换机关、生产队职能
  农场根据总局《关于完善农场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先后于1986年、1993年、1996年印发了《曙光农场机构设置方案》、《机关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机关机构进行多次改革。至1998年,机关机构改革后,机关编制人员由88人减少到42人,减少了 54%。继续执行1996年制定的《机关业绩考评制度》、《岗位责任及目标管理制度》,坚持《农忙季节蹲点制度》,基本实现了“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生产队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直接对农场下达的各项指标的完成负责,其主要职能是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代表农场行使合同履行、土地承租、产品收购、利费收缴、经济指标的完成等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二、建立农业服务体系
  1985年,农场成立了家庭农场办公室,定编 1人,主任曾鹤松,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并负责农机管理工作(1986年撤销)。当年各生产队成立了“一社”、“一站”、“一中心”,即:供销服务社,负责对家庭农场提供物资,包括化肥、农药、低值易耗等;技术服务站,负责为家庭农场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家庭农场经济核算中心(简称核算中心),负责对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签订合同,收缴利、费、税,以及经济往来和经济决算等。1989年,农场成立了水稻开发办公室与农业科合署办公,负责开发水稻,对水稻种植户的水稻生产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传授栽培技术,引进新品种等。1993年,水稻开发办改称“水稻技术服务中心”,为经济实体(1998年解体,改为水稻开发办),除了为水稻户提供技术服务外,还提供所需优质优价物资。截止2000年,农场设有水稻技术服务中心 (设在农业科)、农机服务中心(设在农机科)和经济作物开发和销售中心 (设在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形成了覆盖大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服务,加强了服务体系的定位和运作,并逐渐实现了社会化服务承诺制。提高了家庭农场生存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加强管理
  合同管理:1984~1985年,从试办到全面兴办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都实行了承包合同制度。但因当时合同管理不完善,执行合同不严肃,使其流于形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体制不断完善。1993年,家庭农场承包合同由农场统一印制、统一条款。1995年以后,由生产队代表农场与家庭农场签订合同,并在公证部门公证,使合同管理列入法律程序,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 5月12日,农场制定了《曙光农场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农场司法科行使对家庭农场合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职能,负责全场合同管理工作。农场要求管理部门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不允许生产队有统种田和机动地。2000年,农场在《深化改革方案》中规定: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的起草、签订、公证和管理由农场司法科和政研室共同负责,并将合同管理纳入队长、书记、会计风险收入考核内容。
  财务管理:1986年,农场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工作的意见》(试行稿),使农场新的二级核算模式初步形成。1990年以后,农场成立了场内银行。农场与下属经济往来有一个结算规则和办法。1997年,农场印发了《1997年深化农业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高效理财的新机制:成立了拨款管理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生产队的会计账目,全部由农场财务科核算中心进行微机核算和管理,实行报账制。核算中心代替原生产队会计基本职能。《方案》还规定,生产队不再作为经济实体(终止生产队承包后),只能作为一个核算层次,一律实行报账制。
  2000年,农场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定》,对生产队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财务预算控制制度,做到各项财务支出事先有预算、有协议,事中有控制、有核查,事后有报告、有检查。坚持定期公布账目,准确及时地做好分户核算工作。实行财务公开和分配及时到户。
  其他“农机管理”、“土地管理”和“粮食产品管理”的内容,分别详见有关《农机》、《土地》和《粮食》的章节中。
  加强管理,除加大了农场“统”的功能,也规范了家庭农场分散经营的行为,从而使大农场和小农场不协调的问题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