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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一节 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一节 厂长(经理)负责制
  一、厂长负责制
  1987年2月,农场制定了曙字[1987]4号文件《关于场办工商业进一步放开经营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农场场属17个工商运建服企业全部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厂长的产生以农场委派为主,民主选举试点为辅。根据“三个条例”确定了厂长的职责及权限、党委(党支部)的职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统一领导,确定了法人代表资格,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根据《细则》,厂长(经理)主要责任是:组织企业各方面力量,完成上级及农场下达的任期目标,履行经济合同;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加强企业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等。
  《细则》实施后,厂长(经理)在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行使了指挥权、决策权;农场煤矿、水泥厂、砖瓦厂等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录用了临时工、技术人员,并确定报酬;粮油厂、鞋厂、饮料厂、砖瓦厂、塑料厂等有定型产品的企业,在物价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及销售渠道。企业副职干部人选方案由厂长提出,征求党委(党支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程序报批;厂长也行使了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励的权力等。同时,企业厂长(经理)按照《细则》规定,坚持了定期向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汇报经营及行政工作;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做工作报告(汇报工作),包括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并由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接受监督。
  根据《党委工作条例细则》要求,党委(党支部)坚持围绕企业经济效益,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厂长(经理)在实现任期目标的实践中所作的符合决策程序的重大决策,动员党群组织,积极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民主政治气氛,保证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实现。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要求,企业继续坚持了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企业重大决策、经济体制改革及配套改革方案、厂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等都要进行审议通过。1988年3月5日,农场党委印发了《关于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实施方案》,对工会主席条件、民主选举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各基层单位民主选举了工会主席。充分行使了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职权。 农场历次机构改革,都设置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基层企业都配齐了工会主席,加强了民主监督力度。
  二、厂长任期目标负责制
  1987年,农场下发了曙字[1987]14号文件《关于下达场长任期目标及厂长、队长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场(厂)长在任期内,要完成国家和本企业职代会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场长任期目标为根据,分解给分管副职领导,由副职领导再分解给管辖的基层企业。当年,其主要目标是:工业总产值977.03万元,上交利润 31.19万元;另有工业资金销售利润率、厂管理费、外欠款回收率、安全生产、文明建设、人均收入等共10余项指标。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考核,作为考核各级干部的依据。为适应农场推行场(厂)长负责制的需要,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场长任期目标一年一定,实施方案持续至2000年仍在实施。
  为保证厂(队)长负责制的顺利进行,1987年 3月25日,农场印发了《曙光农场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了管委会代表农场各方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保证场(厂)长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同年4月,农场制定了曙字 [1987]19号文件《曙光农场工业领导体制改革方案》,对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决策等系统主要工作制度、党支部保证监督制度、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可操作性。
  1988年以后,厂长负责制拓展到企业化管理和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了院、站、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1998年至2000年,农场国有企业推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与适应其他经济成分(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企业)的领导体制并存, 政企职能基本分开,充分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但遇重大问题仍需党政领导共同研究,最后由厂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