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租赁经营
第三节 租赁经营
第三节 租赁经营
1994年12月,农场制定了《1995年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方案》,确定对规模小、产品销售不畅、管理不善、经营难度较大的8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租赁期为三年 (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 租赁前由农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经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租赁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清理债权、债务。 8个租赁企业都实行了定员、定编,其人数不少于原企业职工人数的 60%(1995年每个职工应承担的费用为1 410.87元)。根据租赁经营的企业应遵循的原则,确定了租金,并由农场发出了标的,在农场范围内招标。 8个企业中标承租人及每年租金分别是:孔繁地以每年上缴租金 10.20万元租赁了建材厂(原砖瓦厂),侯兰福以年上缴7万元租赁了防水材料厂,孙华以年上缴 10万元租赁了修造厂(更名为机械厂),周长民以年上缴4万元租赁了木材厂,顾介军以年上缴9万元租赁了饮料公司。建筑公司、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分别由尹逊生以每年上缴14万元、李长林以每年上缴 9万元和李世强以每年上缴11万元实行租赁经营。1995年末,共收缴租金74.20万元,共收缴抵押金 15万元。租赁企业职工共计641人,固定资产原值254.5万元,租赁净值为171.4万元,流动资金为161万元。
1996年,原曙光水泥厂立窑生产线,从原厂分离出来后,实行租赁经营,原厂副厂长李光文在竞标中获租赁权,每年上交租金 7万元。商业公司破产后再启动,原商业公司经理姜金禄,以年上交租金10.2万元租赁商业公司。以上两个企业承租期均为三年,至1998年期满后,继续租赁到2001年。
租赁企业除承担租金外,其退休职工生活费与社会保险分局轧差结算,轧差内的生活费由承租者组织货币资金发放或上缴社保分局。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按农场规定所需资金由承租者负担。
截至1997年末,原8个租赁企业在承租期内,应交租金 223.7万元,实交租金179.8万元,占应交租金的80%。三年共交抵押金 36万元,用于抵补租金欠缴部分,其不足部分均转入承租人其他应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