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85年,农业生产队兴办家庭农场后,停发了原有工资,由垫资借资逐步过度到工资自理。 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打破了沿用几十年的八级工资制度,工业单位实行了多种分配形式,并且均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机关、中小学、医院、公检法等事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制,即在基本工资基础上,每月扣发 20%作为浮动工资,与本单位的利润和经费包干挂钩。机关在农场完成财务计划指标时返还浮动工资,事业单位在不超包干经费的前提下,返还浮动工资,农场超利润完成财务计划,发放奖金。生产队管理人员,在经营不亏损的情况下,发放奖金。事业单位经费节余发放奖金。至此,农场实行了工资外的奖金制度。
1989年,农场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来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系数。工资总额核定指标,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工、商、运、建、服企业内部劳动工资支付形式有 7种:一是效益工资:以企业为单位,将当月生产收支计算出盈亏,非生产收支按财务规定,将其计划发生数逐月计入盈亏中。二是基本工资加奖金:在不超当月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完成全年任务,年终奖金按劳分配。三是计件工资:重体力和实行劳动定额的或独立作业的,实行计件工资。四是含量工资:经测算产品生产各工序工资含量,根据职工生产情况支付工资,按产品产量支付工资。五是销售提成工资:对销售人员实行各种补贴,差旅费、奖金、工资等都含在销售量里,按销售额提成。六是承包经营者收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办法,奖金最多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奖金的 4倍。七是产权制度改革后,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股分红。
1993年开始,根据曙场发 [1993]年1号文件《曙光农场1993年深化改革方案》的精神,实行生产队长承包,农业生产队的管理干部实行超利分成。后勤人员平时预借60%工资、40%工资浮动,主管及副职,每月预借 60%工资、40%工资浮动。完成当年利润指标者,奖励正职2 000元。超利10万元以下的,按超利金额的2%给正职提奖;超利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按超利金额的3%奖励正职;超利20万元以上者,按超利总额的4%奖励正职。副职奖金由生产队自定。
1996年开始,生产队干部实行年薪制和风险收入制,年薪与风险抵押金挂钩,干部交风险金。主管干部按每亩土地交0.5元,副职和会计按每亩交 0.3元,其它工作人员每亩交0.2元。完不成指标,以风险抵押金抵补。
1998年,根据场发[1998]25号文件《机关科室考核目标及岗位工资、风险收入及分配办法》的规定精神,生产队和机关实行按岗定薪的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机关基薪根据行政级别分四个档次:副场级10 800元,正科级7 000元,副科级5 600元,科员 4 480元。每月发放基薪总额的1/12。年终考核后,完成任务指标,可得风险收入。2000年,机关终止岗位工资,恢复档案工资。
工资制度虽已改革,但仍存在档案工资,作为退休工资的计算基数。1999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农场制定了《企业职工增加标准工资实施方案》,全场普遍调整了档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