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制度改革
第四节 干部制度改革
第四节 干部制度改革
一、聘任制
依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精神,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于1992年 5月下发了《垦区企业实行干部聘任、聘用制改革的意见》。从此,农场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用人的自主权,打破了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干部工人的界限,实现了干部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充分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1996年,对农业生产队长和工商运建服单位的厂长(经理)的聘任基本实现了制度化。1998年 6月,农场机关大力度地开展了减员增效工作,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考核和民主评议择优上岗。
二、民主选举制
1988年,农场党委印发关于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文件,从此工会主席一职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995年,在红兴隆管局党委的部署下,曙光农场在第一生产队和第九生产队进行了民主选举生产队长的试点工作,当时宋太亮、李席双分别在这两个生产队被选为队长,然后由场长发给聘书,任期三年。他们是曙光农场第一任民主选举产生的生产队长。在具体运行上,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民选队长与农场出现了工作不协调问题,1996年民主选举队长工作暂停。
1996年,农场大力度推行干部制度改革,先后在畜牧公司、建筑公司、卫生科、医院、电视局、商贸中心等单位,对正职领导进行了公开招标选聘。
1998年,农垦总局党委要求,在黑龙江垦区内全面执行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农场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于1999年麦收以后在五队、六队、七队、九队、十二队、十三队、十四队实现了民主选举生产队长。
曙光农场在行政主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已总结了一条成型的选任程序,即:定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应聘者演讲答辩——民主选举——组织聘用——目标考核等整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