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五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五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早在1984年,农场就对新招收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由过去的国家包分配和终生固定的用工制度逐步改为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累计招收 1 816名合同制工人。1988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制定了《曙光农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新招收的职工实行“定向招工、择优录用”制度,新招收的职工和原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应及时终止合同或续订合同,否则为自动解除合同。从此结束了企业职工终身制的历史。劳动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或退休时,与固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1995年,根据曙场发[1994]15号文件精神,企业用工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工商专业户等用工单位,所用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统称为企业职工。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安置等,均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截至2000年,企业每年都由职工一方工会与企业一方农场场长签订集体合同草案,提交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由农场场长和工会主席正式签字。每年合同履行情况,由职代会审议并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