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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一、自建公助
  农场建场以来,职工住房始终实行公建私住制度。1984年 2月,农场第十六届职工代表大会首次通过了《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当年3月5日,农场制定了《住房自建或自建公助暂行办法》,成立了建房领导小组。《办法》规定,职工自建房产权归己,子女有继承权但不准私自出租、买卖,如因工作调动需转让时,由单位确定卖给职工或单位(按30年折旧)。对少数建房困难户由单位借给1 200元材料费,规定第一年偿还300元,剩余部分 5年还清。据1987年统计,全场124户自建住房5 042平方米,总投资40.4万元;自建公助住房 602平方米,共投资金3.3万元,其中公助资金3万元。
  二、房屋转让
  1987年 8月,农场制定了《曙光农场房屋转让方案》,对原公建的职工居住房屋,开始向职工优惠转让。 转让办法:一是对土瓦结构、已提完折旧的每平方米10元左右, 未提完折旧的每平方米 10~15元,以质论价。二是对砖瓦结构住房,分等作价, 按建筑年限定为九等。1984~1986年建筑的住房为一等,每平方米作价为38元,相应前推 3年如1981~1983年建房为二等,每平方米降低2元为36元,依次类推至1960年以前建房为九等,每平方米降至 22元。三是拱房,相应每等每平方米降低 2元。《方案》规定了作价转让的优惠政策:按工龄、职称、学历、干部级别、军烈属、独生子女、下乡知识青年等按一定比例的降价优惠。优惠降价后,砖瓦结构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土瓦结构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
  三、房屋出售
  1993年,农场制定了《优惠出售公有职工住房方案》,成立了房改领导小组,组长李敢峰、于生,副组长倪巨保等7人,成员韩宝贵等9人,在1987年房屋转让的基础上,将农场有限产权的职工用房和部分生产用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变成职工有限产权,出售后产权归己,并允许进入市场。根据房屋建筑的不同年限和不同结构,以质论价。职工住房评定价标准:1984年至1987年建筑的住房,按其砖混、砖木及其他不同结构,每平方米评定价分别为165元、155元、95元,建房时间相应前推4年,如1980年至1983年,各类住房每平方米分别降低 15元,其每平方米评定价分别为150元、135元和80元。依次类推至1964年以前建筑的住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5元,其他结构每平方米15元。
  职工购买住房的优惠政策:工龄每年(周年)减评定价的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副处级以上的干部,1983年以前获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烈属等减评定价的15%;国家统分来农场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转业官兵、大中专毕业生减评定价的7%~10%;非国家统分来场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残废军人及教师等减评定价的3%~5%;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一人只享受最高的一种。对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也做了明确规定。付款方法:一次性付清房款者再优惠 15%,不按期付款者从超期开始逐月扣发工资,并按农行贷款利息纳息。
  同年11月15日,农场印发了《关于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补充规定》,成立房产管理委员会,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所享受的优惠金额为农场产权分10年折旧,每年折旧 10%。从公房出售之日起,10年内有出售住房者,要向农场退还优惠金额折旧后的余额款,方可经房产管理委员会办理出售手续。10年折清后有限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调动了职工自建、自修和装饰住房的积极性并不断提高档次。人均住房面积,1987年为9.1平方米,1996年为13.4平方米,2000年增加到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