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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1984年12月,农场出台了《1985年医疗经费管理办法》,首次实行了职工医疗费包干到人,节余自留,超支按工龄限额补贴,超限额部分自理的办法。
  1988年 6月,农场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体制和医疗费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农场按职工全年工资6.5%提取医疗费,一次性拨给卫生科,由卫生科控制,农场医院统一管理使用,按人口平均5元的指标,下发到各基层医疗单位(无医疗单位的留在农场医院), 作为医疗单位的门诊费用,剩余部分留在医院作为场医院门诊、住院和允许外诊、外治的经费。
  医疗费的使用与职工个人挂钩,其办法:工龄10年以内 (含10年)个人承担医疗费的40%;工龄11年至20年、21年至30年个人承担分别为30%和20%;工龄为30年以上,个人承担 15%。场、处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的 10%。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中的药费部分享受半价。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及患脑血栓意外、糖尿病、癌症的职工,不分工龄长短,医疗费全免;因公负伤、患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五保户等人员医疗费全免 (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由医院和职工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 患肺内结核病职工、家属均予免费治疗。承包户、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福利基金的人员医疗费自理。
  1992年 12月15日,根据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医疗系统改革的几点意见》, 农场制定了《曙光农场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医疗费仍按工资总额的6.5%提取,一次性划拨给各核算单位自行管理。其中医疗费总额的 50%,作为职工及独生子女门诊费,其指标落实到人头,结余留下年使用,超支自理。其余 50%作为职工、独生子女住院医疗费和直系亲属专治药费。
  管理办法: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患烈急性传染病的职工、患肺内结核病的职工或职工家属,以及五保户等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100%报销;场、处级干部,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门诊费每年报销80元,住院费报销90%;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门诊费年报销 60元,住院费按80%报销;职工按工龄 30年以上(含30年)每人年报销门诊费50元,住院费按 70%报销;工龄20~29年、10年至19年报销门诊费分别为50元和40元,住院费分别按60%、50%报销;工龄 9年以下,门诊费报销15元,住院费报销40%。职工直系亲属住院医疗费中的药费报销50%。
  2000年,农场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场发 [2000]8号文件《关于印发曙光农场建立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细则》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承担,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农场各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的6%;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停薪留职人员缴纳本人档案工资的8%;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应按农场上年全场职均工资的12%缴纳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农场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农场上年职均工资的3.5%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给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部分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外,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停薪留职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3.5%和个体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5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标准:门诊费从个人账户支付,超支自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的医疗费用,每年职工、退休人员报销住院费划分两段计算,其中自付段,自付部分为 400元,超自付部分进入统筹段。统筹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 000元(2002年改为2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人员,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起付标准为250元。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只能到农场职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确需转地、转院治疗的经允许者除外)。
  住院报销标准:职工工龄不满10年的医疗服务费按40%报销,工龄满10年未满 15年,医疗服务费按45%报销,以此类推,职工工龄每增加5年报销比例提高5%,至工龄满30年及以上,医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到65%。药品费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个百分点。即:相应工龄,医疗服务费报销比例由45%增加到70%,药品费报销比例由50%增加到75%。
  根据黑劳发[1999]93号文件精神,《细则(试行)》还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属于离休干部范畴,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执行与退休工人同等的医疗保险规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7月1日施行,农场先后施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同时废止。根据2001年11月30日统计,全场参保人员共5 635人,其中职工4 634人,支付门诊费 10.20万元,支付住院费11.50万元,保证了农场职工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