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失业保险制度
第四节 失业保险制度
第四节 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缴
根据国务院1986年 7月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精神,农场建立了职工失(待)业保险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全部参加待业保险。职工失(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为:企业按在册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由企业承担,社会筹集、统一使用,用于支付职工失业期间的生活救济金。1992年,农场调整了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基数,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提取改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1998年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新增部分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促进再就业费用。
二、失业人员待遇
1995年,农场制定了《企业破产后职工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给予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其标准是:相当于当地低保部门规定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当年,曙光水泥厂破产,失业人员达935人次,两年共计发放失业救济金 98万元。为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农场制定了场发[1998]24号文件《关于下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实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精神,1998~2000年,农场下岗失业职工1 074人,农场累计为他们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460.10万元,基本医疗费44.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