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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节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节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场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农垦总局印发的相关文件,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人均收入不足100元补到100元。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1998年 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调整到每人每月 120元。截止2000年,农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累计287人次,累计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额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