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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通管理

第二节 交通管理



                   第二节 交通管理
  一、交通管理机构
  1986年,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原安检科更名为交通科,设科长 1人,工作人员 4人,行使事故处理,办理各种运输证照,车辆、驾驶员管理,纠正违章,代办养路费等业务。1989年 7月,成立了交警队,承担了交通事故处理和驾驶员、车辆的管理等业务。1992年开始,公路管理站承担农场自建公路的维修、养护任务,维护农场公路产权等职能。1997年4月,经农垦总局批准,将曙光农场交通科建制上划为红兴隆分局驻场交通科,正式命名为“农垦曙光交通科”,行使养路费征收、稽查、运输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系统综合治理等职能。
  二、养路费征收
  1992年,根据省政府 123号文件精神,正式批准农垦征收养路费,并规定征收养路费总额除按合同上交省政府外,余额可用于农场养路费用。1992至2000年,农场收缴场内和地方车辆养路费合计874.50万元,缴地方和总局、管理局养路费分别为162.54万元和161.57万元,余额主要用于农场公路养护费用,缓解了农场养路资金紧张的状况。
                 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1992~2000年)
  表3—32                               单位:元


  
  续表3—32



  三、驾驶员 车辆管理
  依照1988年 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精神,交通科加强了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审核、检查工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其内容包括:交通规则、驾驶技能、车辆行驶、车辆装载及处罚等。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分别为400余卷和800余卷(包括地方车辆)。1989~2000年,道路安全、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由交警队负责。
  四、运输市场管理
  1991年 1月,以运输公司为主体,成立了运输联合体,实行统一调动运输力,统一票证,统一定价,改善了运输市场秩序。1997年,运输公司撤销。1998年,交通科成立了两个货运站:原运输公司货运站、水泥厂货运站,可为车主提供货源,组织配货,办理路单,车辆集中管理,并为车主和货主提供了良好的服务。1999年,随着个体出租汽车的增多,成立了出租车市场管理站,主要职能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市场。是年,投资 3万元,修建了出租车停车场并为搞好客运秩序,当年投资20万元(农场交通科、红兴隆分局交通局各承担10万元),修建了一座二层楼 420平方米的客运站。到2000年,车辆及运输市场管理已步入正轨,既方便了群众,又推动了个体运输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