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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购销制度改革

第一节 粮食购销制度改革



               第一节 粮食购销制度改革
  一、改革历程
  1986年,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了“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包括改粮食统购政策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相结合,其余粮(计划外余粮)可上市议价销售的新粮食政策(简称粮改)。农场根据国家部署,为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实行了逐步开放政策。1986~2000年,粮改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七五”期间为粮改初期,农场将国家定购粮、“三留”粮豆 (口粮、种子、饲料及工业用粮)及家庭农场应交利费折合成粮食总和, 统作为计划内指标、指令性任务,与生产队签订合同。计划内粮豆和计划外余粮全部由农场统管,实行三统一政策,即:统一进场晾晒,统一入库、上交,统一议价外销余粮。因此,粮改初期,粮食在管理上属统管,在价格上实行议价、平价并存,双轨运行。
  “八五”期间,在国家粮食政策允许范围内,生产队家庭农场完成合同指标,两费自理率达100%,可自留口粮,余粮可上市议价销售。1992年,农场印发了曙场发[1992]55号文件《关于放开粮油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农场居民口粮、工副业用粮及其它用粮(饲料粮等),取销平价供应,实行市场价格放开销售。按照上级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全国粮票停止在省内流通;同时农场发放的面、油等票证停止使用。从此结束了自1953年以来,40年国家实行的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历史。原粮油供应证由居民自行保存,册籍底卡由粮食科统一保管,为避免灾年粮食市场波动和便于省内迁移,做到有籍可查。
  “九五”初期,在粮食管理上实行全面放开政策,粮油加工厂可自购粮豆,加工后自销产品。家庭农场种植计划、种植种类为指导性,家庭农场可根据市场需求选种经济效益高的作物。从此,农场农产品步入商品化轨道。
  “粮改”初期,由于平议差价的驱动(每吨粮食平、议差价为150~170元),生产队和家庭农场私留和外销粮现象严重,年违 规外销粮豆2 000余吨,影响了合同定购粮指标的完成。1990年,根据省农垦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文件精神,成立了粮食稽查队。稽查队员经过培训,着装持证上岗,负责对生产队和家庭农场在未完成下达的粮食合同指标前,私自外销粮豆的进行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粮食管理混乱现象得到控制。
  二、优惠政策
  粮改初期,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1988年先后落实了有关政策:1.上交国家定购粮与柴油化肥挂钩,向国家交售 100公斤粮豆,供应优惠平价柴油、化肥分别为3公斤和6公斤;2.春季签订定购粮合同时付给交粮单位或个人 20%的预定金,秋季交粮时抵同额的收粮款;3.合同定购粮在原统购价的基础上按“三七”比例加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由于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调动了粮农上交定购粮的积极性,为粮食购销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