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产生活用粮
第四节 生产生活用粮
第四节 生产生活用粮
一、口 粮
(一)供应方式
农场自1986年至1992年,口粮、食油供应采取按计划统一留原粮,并分配至各生产队仓储、保管,由粮油加工厂加工成成品粮(属于代料加工,农场付给加工费)。粮食科按计划调运给粮油供应部门和生产队食堂及粮站,其中场部粮油供应部,负责供应场直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居住人口的口粮、食油(须凭证购买)。水泥厂、煤矿粮油供应部、生产队食堂、粮站分别负责本单位就餐人员和居住人口的粮油供应。1993年1月1日,农场发出曙场发[1992]55号文件,规定场内所有用粮取销平价供应,实行市场价格放开销售。1994年,因农场遭灾,为保障供应职工口粮仍按粮证标准及粗细粮比例供应,但价格一律实行市场价。1996年以后,个体粮店、个体米加工厂、小榨油厂逐渐增加,部分省市面粉及面食品涌进农场粮食市场,使粮食市场异常繁荣,用户可根据所需品类及质量价格自由选购。
(二)粮款支付方法
1986年以来,各生产队用粮户,采取粮款月记账、年终从交粮款中扣除的办法。场部地区居民需持现金购买粮、油。水泥厂、煤矿可用场内支票(只限于场内流通的支票)与农场结算,职工粮款从每月工资中扣除。1993年以后,购粮款均用现金支付。
(三)粮食供应标准
农场粮油供应标准是黑龙江省农垦系统根据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时期的标准制定的,本着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职别、年龄等制定了各类别的供应标准。具体为:未满周岁婴儿月供应粮食为4.5公斤,满周岁增至5公斤,幼儿从两周岁起每增加一周岁,月增粮食1公斤;家属月供粮 15公斤;中学生、干部、待业人员、病退停薪人员等月供应粮食均为18公斤;农业工人月供应量为21.5公斤;工业工人月供应量为21公斤;重体力劳动工人月供应量为25公斤。
(四)粮食供应比例
根据曙字[1988]35号文件规定,职工细粮占70%(含大米、面粉),粗粮占30%(含杂粮)。1991年,粮食供应比例为面粉70%、大米20%、粗粮10%。1992年,根据曙场发 [1992]25号文件为规定,供应细粮80%(含大米、面粉),粗粮20%。1994年以后,粮食市场放开,粗细粮居民可按需自行选购。
二、种子用粮
1986年以后,农场粮食部门对种子的管理,根据农场农业生产计划,各生产队应种植的粮食作物种类、播种面积、公顷播种量等,折合成各类作物用种量,根据各生产队具体情况,下达各类种子的播种面积。在收获季节,由种子公司、粮食科、农业科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种子品质鉴评,确定各生产队留种量。对优良品种,农场统一调配使用,调入良种单位,可多留口粮、少留种子;调出良种的单位,可多留种子、少留口粮,达到种子、口粮供需平衡。场内繁育品种,由种子公司、农业科统一落实和协调,由种子公司管理。
三、饲料用粮
1990年以前,畜牧科按各生产队饲养的畜、禽种类和存栏数量等核定饲料用量,报农场粮食部门审批,可在农场“三留”粮计划内留作生产队自用;农场种猪场用饲料粮,须自报计划,经畜牧科、粮食科联合审批后,可根据审批量直接调拨;场直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户饲料用粮,年初由畜牧科上报计划,粮食科审批后,分期调拨,由饲料加工厂加工、出售,限量平价供应。1990年以后,饲料市场疲软,饲料供应量充足,可满足养殖户需要。1994年以后,饲料市场放开,农场种猪场、养殖户饲料用粮全部推向市场,按市场价选购,或向农户直接收购,价格面议。
四、工业 服务业用粮
1986年以来,农场工业、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用粮油,由用粮单位或用粮户提出用粮计划,经粮食科审批后,按计划供应,不足部分议价购买。1988年,根据《曙光农场改革粮油供应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取销倒挂(暗补),改为成本价供应(明补),工业及服务业(餐饮、食品加工)用粮,全部执行计划内用粮、成本价格供应,并回收粮票。计划内用粮不交粮票部分一律实行议价(价格随行就市)。饮食行业用油以粮票折算,糕点折油率为 20%,饮食行业粮票折油率为15%。原农场发放的面票、油票、豆腐票(含倒挂),从1989年 1月1日起一律作废。1989年,农场发放的各类新票种执行成本价格。1996年以后,农场工业及其它用粮进入市场选购或直接收购农户粮豆,价格随行就市或双方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