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家庭农场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三节 家庭农场经营与财务管理
一、家庭农场主营业收入
1987年以后, 全场家庭农场营业总收入一直是稳步上升。“七五”期间,在 1 293.70~1773.80万元之间变化。“八五期间”,营业总收入上升到5 845万元。“九五”期间,最高达7 411万元。但家庭农场净收入较低,“七五”期间,净收入最高年份为1988年,达 204.60万元,家庭农场劳均收入、人均收入分别为935.20元和501.22元,不足千元。“八五”期间,家庭农场净收入波动较大,最低年份为 8万元,人均收入不足百元。影响家庭农场净收入的主要原因有:1.费用较高,进入“九五”期间,家庭农场年应交利费超过 2 000万元,占生产直接费用的50%以上;2.粮食价格不断下调,以1995年大豆为例,市场销售价为每公斤 1.60元~1.70元,大豆成本每公斤1.76元,致使家庭农场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农场加大了利、费调整力度,制定多项压缩开支措施。 2000年,亩均利费从 152.11元下调到105.72元,亩均下调46.39元,减少利费总额为770万元。当年农场虽然遭灾,但家庭农场净收入仍达到911万元,家庭农场劳均收入5 381元,人均收入2 658元,保护了家庭农场的利益。
二、家庭农场利费上交
农场为了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并本着费用包满包严不留缺口和农场合理负担的原则,核定家庭农场上交利费指标。利费缴纳方式是:采取每年年初上缴办法,除用货币上缴外,也可用上年未兑现的粮款抵缴。同时建立生产队管理人员对家庭农场利费收缴情况与个人分配挂钩办法,确保家庭农场当年利费足额上缴,避免出现新的欠款挂账。农场还规定家庭农场以货币和年末以产品(下打租)上缴的利费必须全额上缴农场,生产队不得截留挪用,由农场财务核算中心纳入账内管理,并分类设户核算,按规定价格及时结算家庭农场往来,保证家庭农场所得利润不受损失。
15年中,家庭农场当年所缴利费占当年应交利费率呈上升趋势。“七五”期间,家庭农场当年交利费在612.40~659.40万元之间变化,已缴占应缴的 91%~108%(包括部分上年欠交款)。“八五”期间,除1991年未完成利费上交任务外,1992~1995年,均完成了当年上交利费任务,同时完成了10%~20%的上年欠交部分。“九五”期间,完成较好的是1997年和1998年,100%完成利费上缴任务。1999年、2000年因遭灾,家庭农场只完成了当年应缴利费的 66.9%和79.30%,上交利费分别为1 374万元和1 164万元。
三、家庭农场两自理
家庭农场两费(生产直接费用、生活费)自理是解决农场生产发展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15年中,农场为实现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率达100%,先后制定了“两费自理”工作制度和预留生产预备金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七五”期间,家庭农场生产直接费用在 637.90~911万元之间变化,家庭农场自投生产资金由零增加到339.60万元,自理率由零增加到45.70%。“八五”、“九五”期间,家庭农场生产资金自理率波动较大,1991年自理率为 22%,1993年,生产直接费用净额为1 660万元,家庭农场自投资金为1 578万元,自理率达到 95%。1997年,家庭农场自投生产资金4 035万元,首次实现生产费用自理率达 100%。1999年和2000年,因自然灾害影响,生产直接费用自理率又分别降至40.80%和64%。
1986~2000年,家庭农场定额工资逐渐增加,由1986年的 100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最高达425万元。“七五”、“八五”期间,生活费自理率虽有波动, 但总的为上升趋势。1986年,家庭农场生活费自理率为零。1989年达到95%,1993年达到 100%。“九五”期间,除1999年和2000年外,家庭农场生活费自理率均达100%。
15年中,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率虽有波动,但总的趋势是上升,农场生产发展资金紧张局面得到一定的缓解。
家庭农场经营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