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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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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场建场初期,由于开荒需要,设计、规划、土地管理工作已初步开展。60年代初,随着垦荒面积和农场规模不断扩大,总面积已达23万亩,其中耕地面积达13万亩。以土地调查、划定地界和场区、队区的规划、土地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5年,农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推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在新的形势下,农场管理部门强化了土地资源的管理,加大了与地方邻界地的管理力度,制止了周边农村的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实行了守界经营,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土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土地征用、土地监察、监督等方面都有了较完备的法律手续。1997年,农场依照《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土地管理制度,开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认真办理了场外农民在农场承租土地的有关手续,并加强了管理,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1968年前,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由生产科负责。兵团时期(1968年~1976年)改为计划股负责。1985年~1988年5月,土地管理又隶属于水利科。1988年6~11月,土地管理附设于基建科。1988年12月,农场决定成立独立的土地管理科,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1993年 5月,农场管理机构改革,土地管理科与基建科合并,成立了“曙光农场房地产开发公司,”编制 6人,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土地管理等工作。1996年 6月,农场机关机构改革,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原公司副经理刘岳参加竞争中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科级)。当年 8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农场直接领导的土地管理科改为红兴隆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定编1人,编外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人员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