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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利用

第二节 土地利用



                 第二节 土地利用
  一、场界划定
  曙光农场建场以来,场界划定共有两次法定确定。第一次是1965年 3月15日,桦南县人民委员会在地区工作组亲临现场指导下,召集了桦南县新兴、三合公社和曙光农场等单位负责人按照省人委 “338号文件”的批示精神,对农场与有关社、队的地权地界、草地等做了一次很大调整,把农场的整个三分场(1959年农场建立三级管理编制)归地方,把桦南县的一分屯划给了曙光农场,农场与公社大队之间的插花地块也做了调整、调换。调整后形成了《1965年曙光农场场社边界协议图》,各方签字盖章,并以桦南县人民委员会名义下发“桦办字第34号”文件,农场与公社各段边界均标于1:25 000曙光农场场社边界协议地形图上。双方盖章(双方边界以此地形图为准),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动。第二次场界划定的法定确定是 1985年,在原协议图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确定了曙光农场土地界线,经过桦南县政府复查后对土地界线图无异议,由桦南县政府上报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审查后下发了黑土[1985]73号文件《关于曙光农场场乡界复查的批复》,同意曙光农场与相邻单位复查的土地使用平面图所示使用界线,并形成了1985年《曙光农场土地使用平面图》,由桦南县人民政府发给了曙光农场土地证(后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划定农场土地使用总面积为17 771.8公顷,其中耕地10 369.47公顷,林地57.2公顷,牧地596.07公顷,园地78.2公顷,荒地1 401.33公顷,荒山1 765.4公顷,水域184.47公顷,建设用地1 513公顷,其他1 808.47公顷。
  1986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土 [1985]73号文件批复,要求将附近村民越界开垦的八虎力河流经十五、十四、十一生产队10 350延长米的的河堤外30米内附近31公顷耕地,退还给农场作为护提地。但有部分耕地到2000年来仍未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省政府批准,桦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曙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农场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有偿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办字 [1994]140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根据黑财综预字 [1993]第174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农场印发了场发[1997]30号文件《黑龙江省曙光农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开始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场直地区宅基地0.15元/平方米年;生产队居民宅基地0.10元/平方米年,场直居民住宅经商服务业0.3元~0.9元/平方米年,生产队居民经商服务业0.2元~0.8元/平方米年,商业服务业(单位及个体)0.6元~4元/平方米年,畜牧业、养殖业种植业0.02元~0.3元/平方米年,工业用地 0.2元~0.6元/平方米年。
  三、土地利用状况
  曙光农场是农垦系统土地面积较小的农场,土地后备资源匮泛,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小。按照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分类,1990年土地调查时曙光农场土地利用状况是:全场土地总面积为 17 214.8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2 023.33公顷,占总面积的 69.84%;园地120.10公顷,占总面积的0.7%;林地1 496.80公顷,占总面积的8.7%;牧草地9.83公顷,占总面积的0.06%;居民用地550.53公顷,占总面积的3.2%;交通用地272.82公顷,占总面积的1.58%;水域382.67公顷,占总面积的2.22%;未利用土地2 358.81公顷,占总面积的13.79%。
  四、土地征用
  1988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农场印发了曙字[1988]34号文件《曙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农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对国家建设用地依法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国家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单位持计划、财务部门审批意见和资金落实等批复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土地分局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面积、位置和范围进行审核,合格后申报上级部门批准,由省驻农垦红兴隆土地管理分局下达正式批文,并发给用地许可证。农场土地分局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拟定划拨费用方案,对土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土地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1988年、1993年、1997年、1999年和2000年,依法为邮局办公楼、农业银行营业楼、农业银行住宅楼、小学教学楼、土地科、综合住宅楼等共6宗,总面积3.4公顷,均按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并获批准。
  (二)宅基用地
  1988年,农场印发了《曙光农场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作出具体规定,即:申请宅基地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报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单位同意后报土地分局,经审核批准发给用地许可证,然后交纳有关费用。1995年,批准个人建房95宗、1996年批准个人建房63宗、1997年批准个人建房85宗。截止2000年,土地分局共批准个人建房1 563宗,面积为433 041.79平方米(43.3公顷)。
  五、土地复垦与开发
  1988年以后,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的规定,实行了占用土地补偿制度。 同时,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精神,在生产建设中对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1997年,农场委托曙光土地管理分局,将原五级提水废弃渡槽和蓄水池共 18.55公顷,分别长期承包给场内职工,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精神,进行复垦和植树,补偿了水利设施曾用土地。2000年,农场利用修鹤大公路(国家高等级公路)通场内道路的弃土,填平了原砖瓦厂取土的0.8公顷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1999年,农场第十生产队新开发76.7公顷土地为农用地,曙光土地管理分局审批了土地使用权,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保护了土地开发单位的合法权益。截止2001年,农场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共增加耕地110.6公顷,保护了耕地。
  六、监督检查
  曙光农场依据经省政府批准、桦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在这块土地上守界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和建设活动,促进了睦邻团结,共同发展。为了保护好土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健立建全了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检查工作。1996年至1997年,农场处理了曙光农场与桦南县三合乡 760亩(50.7公顷)宜林荒山的权属纠纷问题。农场收到桦南县林业局、桦南县人民政府先后送来的桦政发[1996]54号文件,林罚书字[1996]1号《关于桦南县三合乡三合村林地的认定》及桦政函1号等文件后,农场根据上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等有效法律文件向佳木斯人民政府、省土地管理局、省林业厅、省人民政府及时汇报,并与桦南县人民政府联系处理了此项事宜。农场最终有效地保护了自已土地的合法拥有权,防止了土地资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