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一、物价监管
物价监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
1988年 1月,农场物价管理局为农场招待所、个体旅店制定了单床收费标准,并调整了公路客货运价。1990年 5月,农场统一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理发、照像、钟表修理、修车补胎、修鞋、装卸等服务行业收费标准,并将各行各业标准印制下发到各业户手中,以便监督执行。1989年,农场物价部门制定了曙价字[1989]3号文件《关于重新公布农场 40种商品在各地区统一批零牌价的通知》,在全场执行,为消费者提供了日常用品的价格依据。
1991年,经防水材料厂申请,红兴隆物价局以红价字 [1991]9号文件《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物价局关于对防水材料厂拒水粉价格的批复》,将防水材料价格调整到1 400元/吨,保证了企业正当经营。1997年3月,曙光物价局根据黑牧(综)字 [1995]23号文件精神,为畜牧科办理了“防五”(五号病)期间,过往车辆消毒收费许可证 (收费0.3~0.5元/平方米,药品另计),为其收费提供了法律凭证。
1998年5月,农场物价局按黑垦价字 [1998]11号文件《关于改革垦区成品油作价办法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执行 0号柴油批发、零售价分别为2 352元/吨和2 473元/吨,其差价为121元/吨;90号汽油批发、零售价分别为2 611元/吨和2 746元/吨,其差价为135元/吨,稳定了油料价格。2000年9月 4日,红兴隆工商分局物价科统一农场电价, 场直居民用电0.60元/度,生产队居民用电0.85元/度,其他用电(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照明用电)价格为0.87~0.97元/度。
1986~2000年的15年中,农场物价局加大了物价监管力度,维护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物价检查及违法案件处罚
1986年12月,按照国务院财税、物价大检查方案和上级要求,农场物价大检查全面展开。大检查分企业自查、物价部门检查和上级重点抽查三个阶段,对23个单位进行抽查,共查出价格违法金额41 870元,退还用户2 072元,物价收缴金额39 798元。
1987年 7月,农场在物价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单位分别作出严肃处理,并以曙价字 [1987]3号文件发出《关于对七队综合服务社等 3个单位违反物价法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和《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违反物价纪律的通报》,维护了市场物价秩序。
1989年10月10日,根据省物价大检查的全面部署,农场下发了《关于〈印发1989年全局物价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依照通知精神,对农场16个单位进行了抽查,共查出价格违法金额14 910.71元。
1996年 9月,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治理乱收费、乱摊派的指示精神,曙光物价局对商贸中心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未按要求期限 (10月5日前)整改的进行了行政处罚。1997年11月 14日,在物价检查中,查出物资科购进的120吨的钾肥有价格违法行为,多收倒运款1 400元,并进行了处罚。
1986年至2000年,农场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累计91起,违法金额累计 38.35万元;退还用户累计11.67万元,物价局收缴金额累计11.7万元。
物价检查及对价格违法处理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