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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节 劳动争议调解
  1994年,农场根据红垦局办[1994]27号文件精神,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资科,其职责是调解本企业内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争议问题,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做好争议预防、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照劳部发 [1993]301号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规则》精神,在调解中始终坚持了“着重调解、及时依法处理,对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截止1996年,调解了关于公伤、执行工资政策、除名、终止合同等各类主要争议问题 8起,经调解解决主要劳动争议问题7起,占发生争议问题的85%。
  1997年,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农场劳动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对农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各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农场印发了场发[1997]36号文件《关于调整农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其成员组成是:主任袁绍民(农场工会主席),副主任王培珍 (工会代表)、邵义(企业代表)、付兴隆(工会代表)、委员郝俊华(工会代表)、焦翠莲 (企业代表)、姜士明、左桂芳、张臣(职工代表),办公室由设在劳资科改为设在工会。截止2000年,共调解了关于工伤、下岗分流、独生子女费发放、下岗金的发放等各类争议问题9起,解决劳动争议问题8起,其它问题1起,涉及人员52人,调解率为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