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老干部待遇
第二节 老干部待遇
第二节 老干部待遇
一、生活待遇
1989年,根据红垦局 [1989]1号文件《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若干问题规定》精神,农场加大了老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离休后,每年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在场内安置的)。1989年以后,老干部办(科)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离休干部和夫人及老干部遗孀等外出旅游,主管老干部工作的农场领导亲自陪同前往,近地在桦南县境内,如向阳山水库、共和水库等地,远至依兰县古城、佳木斯市等旅游胜地。1996年,在农场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了老干部的工资发放,并对1995年以前拖欠的工资一次性补清50万元。1997年,农场根据红局办发 [1997]3号文件《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80元,抗日时期和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61元和51元。当年农场印发了场发[1997]34号文件,明确场直地区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由曙光社保分局直接发放,到银行领取,其顺序优先老干部,然后退休干部,并能按月足额发放。2000年,农场根据黑垦局发[2000]91号文件精神,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全场79名离休干部,月增工资总额 26 070元,并于2001年1月1日兑现。
医疗待遇:农场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离职休制度以后,老干部诊病、住院的医药费就实行了实报实销。1993年,农场为老干部设立了医疗保健室,选调了优秀的医护人员,本着“应治必治,应用必用,按症施治,合理用药,减少浪费”的原则,为老干部诊病就医提供了全方位服务。1996年,农场为老干部配备小汽车 1辆,为到外地就医提供方便。2000年,农场一次性偿还了1997年以前拖欠老干部的医药费30余万元。1986年至2000年,农场每年组织老干部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及时发现疾病,在医生指导下及时治疗,保证了老干部身体健康。
老干部安置:农场离休干部大部分就地安置,但对确有困难的老干部,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农场易地安置的老干部共8人,分布在红管局2人,唐山1人,天津1人,广东汕头2人,河南荥阳1人,江苏省无锡 1人。农场按照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有关规定,为每人提供建房补助费1万元。每年为每人提供400元、800元、1 050元不等的管理费。1996年,终止了易地安置工作。农场为离休老干部易地安置提供资金(包括建房补助金、管理费等)累计162 500元。
二、政治待遇
农场党委每年定期召开离休老干部座谈会,党政领导都能参加会议,会上农场领导或老干部办(科)领导总结老干部工作,下达任务和听取老干部对农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干部进行表彰奖励。15年中,农场老干部办(科)按照党委的要求,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省、总局、分局及农场的重要文件,同时制定了老干部阅文制度,使老干部能及时了解国家大事和法律、法规及国家、垦区、农场的发展形势。
进入80年代以后,农场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党代会、职代会、科技代表大会、评议干部等会议,农场党委都邀请老干部出席,并能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1998年,农场建立了阅览室,配备了服务人员,订阅了《农垦日报》、《老年报》、《黑龙江日报》、《人民日报》和《退休生活》等10余种报刊。农场党委为农场离休干部每人订阅了一套 《老年报》、《农垦日报》和 《退休生活》两报一刊,每年投入报刊杂志费用总额为5 000余元,至2000年增加到12 000元。
农场党委始终坚持对老干部在政治上给予尊重,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在干部群众中大力倡导尊重、关心、爱护老干部的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