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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维权

第四节 维权



                  第四节 维  权
  1992年开始,农场工会代表全场职工与场长签定集体合同。1994年以后,根据《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进一步完善,对职工的工作时间、教育权利义务、职工的培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提交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农场场长和工会主席签字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下一年重新签订。依据合同的规定,规范了双方的行为,协调了农场(经营者)和劳动者(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2000年,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是由场长王秀君和工会主席庞莉签订生效的。当年末履行合同期满,在职代会上就合同履行情况,向大会作了说明,并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提出了修订方案提供职代会审议通过。
  在深化改革中,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稳定社会环境,1994年农场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资科。1997年 5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原来设在劳资科改为设在工会。1997~2000年,共依法调解了电管站集体上访,粮油厂一职工工伤问题和水利队20余人的劳动争议问题等7起纠纷,涉及人数 53人,经过调解 ,较好地解决了纠纷问题,达到了双方满意,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深深感到了工会是职工的“娘家”。2000年,红兴隆垦区工会,将曙光农场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以书面材料推荐给省农垦总局工会作为典型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