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 第二节 兵 役
一、征 兵
1993年以前,农场征兵工作由桦南县征兵办负责,每年冬季征兵一次。1994年以后,农场征兵在总局军事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执行。每年征兵期间,都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每年征兵工作的初审、初检都由农场武装部协同纪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科等部门参加,严格按照国家征兵标准和程序执行。正式体检和定兵阶段,由分局人武部征兵办公室把关。经多年的努力工作,征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曙光农场武装部的历年度征兵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做到了“三满意”,即接兵部队满意、农场党委满意、送兵家长满意。1986年至2000年,农场向部队输送合格的义务兵98人,无一人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退兵,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每年的征兵工作任务。1989年3月,根据红垦字[1988]8号文件精神,农场党委决定从1988年10月起,应征入伍青年服役期间,农场每月补助50元生活费,1997年调整到每月补助100元。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86年至1992年,农场复员退伍军人都由武装部负责接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安排,报请农场党委批示后实施。 80%的退伍军人都安置在场直单位工作,生产队入伍的一般回到生产队安置。1993年10月,农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转为民政局负责。1986年至2000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累计111人,安置率达100%。
三、预备役
农场按照《兵役法》的要求,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都要编入预备役。预备役分为两种:一是18周岁至35周岁退出现役的男性公民,为一类预备役;二是18周岁至28周岁的基干民兵,为二类预备役。现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回到农场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农场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以便于调整一类预备役的编制。截止2000年,全场服一类预备役的士兵有32人,服二类预备役的士兵有180人。
农场征兵 退伍军人及安置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