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十一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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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根据黑检人发 [1989]31号文件《关于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和红垦字 [1989]6号文件精神,为了完善农场的司法机构和推进农场企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由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向曙光农场派驻的检察室,全称:“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曙光检察室”。设编制2人,主任 1人,检察员1人,均为国家正式干部,中共产党员。经过几次人员变动直至2001年,仍保持人员编制2人。
曙光检察室自成立至2000年的 11年间,检察室被上级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室3次,被红兴隆党委政法委评为政法系统文明单位 1次。1993年,农垦区总局党委政法委授予曙光检察室兴垦杯1次,被评为年度本行业先进工作者7人次,检察室主任宋晓文1993年被总局农垦区分院党组记个人三等功 1次。在开展打击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斗争中,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2件,法纪案件5件,民刑案件1件;立案13件,不立案10件。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7人,追缴赃款16.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8万元,在打击经济领导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