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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公证与合同管理

第四节 司法公证与合同管理



               第四节 司法公证与合同管理
  司法办是农场司法行政部门,在红兴隆分局公证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公证暂行条例》依法公证。司法公证的内容包括: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工作。
  1991~2000年的15年中,司法办(科)协助办理公证共 1 357件。通过公证,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农场社会的和谐。
               司法公证情况统计表
                 (1991~2000年)
  表5—23                               单位:件



  
  同时,司法科还履行了农场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1986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家庭农场和工商运建服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逐渐纳入法律程序。1995年以后农场规定,生产队代表农场与家庭农场签订的土地承租合同,必须在司法科公证。1999年,农场制定了《曙光农场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司法科负责全场合同管理工作,行使对合同的检查、指导、监督权力。2000年,农场在《深化改革方案》中规定,生产队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的起草、签订、公证和管理,由司法科和政研室共同负责。司法科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责,确保了合同的依法签订和有效履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