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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工作是从1977年经桦南县人民法院授权后开始的,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审判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从1977年到1983年期间,共判处人犯 27人。通过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有利维护了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业务归属于红兴隆农垦法院后,法院只授权农场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从此归法院刑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