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3年 9月,红兴隆法院成立后,授权曙光人民法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但由于宣传教育不深入,职工群众对各类经济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导致签订经济合同不严肃、漏洞多,履行合同也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经济纠纷案件增多。又由于职工群众不懂法,不知如何打经济官司,发生经济纠纷解决不了又不去起诉。因此,1984年到1985年两年间,曙光法庭只审理了经济案件 3件。在无案可审的情况下,法庭采取了“找米下锅”的做法,即:审判人员主动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动员当事人起诉,由被动变主动,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受案率逐步上升,标的额不断增加。1986年至1988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41件,标的额14 596元。在审判实践中,法庭总结出了经济案件审理工作经验,在红兴隆法院系统内交流并推广。1988年,曙光法庭被农垦中院授予“先进法庭”荣誉称号。1992年,经济案件审判工作逐步达到了受案标准化、审判程序化、调解判决合法化,受案率每年以 30%的速度递增,彻底改变了无案可审的被动局面。标的额由300元至400元,增加到30 000元至40 000元。通过审判实践,也培养锻炼了一支精通业务的审判队伍。
1984年至2000年,曙光法庭对经济案件始终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基层,服务当事人,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方针。期间,共审经济纠纷案件258件,标的额为466余万元。
经济案件审结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5—25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