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执行 第四节 案件执行
1983年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起来很困难。《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根据上级要求,曙光法庭于1992年设立执行组和专职执行员,实施了审、执分开,案件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但这一工作起步较晚,遇到新问题多,执行难度也很大,迫使执行人员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在具体的办案中,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员的财产(执行标的物)、劳务抵债等多种抵债方式偿还债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由于曙光法庭执行能力强,红兴隆农垦法院在审理新谊糖厂、曙光水泥厂两起破产案件中,都抽调曙光法庭办案人员外出执行,每次执行时间长达半年,执行回标的额达130余万元。为此,曙光法庭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1984~2000年共审结 405件,执行标的额638万元。曙光法庭设立执行组后,1992年至 2000年,共审结执行案件 352件,执行标的额为624万元。通过案件执行,严肃了司法权威,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
执行案件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5—26 单位:件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