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安置
1993年以前,拥军优属工作由农场武装部负责,以后转到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
1988年10月开始,农场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制度,即农场职工子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伍期间每月享受50元优待金。1994年提高到每月80元,1997年增加到每月 100元。优待金在士兵复员后凭复员证一次发放。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由县民政局按国家伤残等级标准,每年分两次拨付,由农场民政局代发到本人。
1993年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由民政局牵头,会同劳资科、人武部一起研究,拟定义务兵分配去向,报请农场党政班子批准。从1993年到2000年,全场共接收复员退伍兵52人,除 2人调往外地外,其余50人均得到妥善安置,保证一次就业。
优抚安置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7—1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