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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改革

第一节 税制改革



                 第一节 税制改革
  在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指导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于1994年进行了税收体制改革。首先,在机构设置上的改革。为有利于税收工作,将原税务机构按税种的级次不同,划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及企业所得税等;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这一改革,调动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和减少或避免了税金使用不合理的弊端。其次,改变了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征收途径、征收手段。改革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改革的税种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表现最突出的是增值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这个税种,扩大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向国际化、合理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