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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农场从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开始,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保证职工生活和生产的正常运行,每年都为职工家庭农场垫支部分生活费和生产费用,年底从农户的经营收益中扣除。由于管理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家庭农场亏损挂账情况逐年增多,使农场经济出现贷、垫、挂的怪圈。为强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出租工作顺利进行,使农场经济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农场采取了“四到户”、“三不”、“两自理”、“一统一”的措施,在生产队内部,家庭农场耕地、农机、核算、盈亏四到户。1988年,农场先后将公有农机具转让给农户,真正实现自主经营,同时鼓励农户自筹资金,个人购买农业机械。1998年农场进行会计核算体制改革,生产队试行报账制,把家庭农场的经济核算纳入农场统一核算,明确盈亏责任。在耕地上实行长期固定原则,与农户签订承租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从1992年开始农业改革重点是实现“两自”的突破,逐步减少对农户的生活费和生产费用的垫支,使家庭农场真正成为集投资、经营、利益、风险于一身的经营主体,将利益和风险落实到人到户,真正形成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2001年,农场将生产垫支改为生产贷款,由个人书面申请、队长审核、报财务科审核批办,与农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还贷时间及还贷方式。贷款人须有担保人和住房以外的可变现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确保农场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至2002年,农场两费自理率达100%,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