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改革
第一节 工业改革
第一节 工业改革
一、管理体制改革
1984年,农场根据管理局关于小型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的文件精神,宣布农场工副业单位实行放开经营,企业由国营转为集体承包经营。农场对于开放企业坚持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变,工人的国家职工身份不变。农场对企业下达利润和生产指标,企业向农场缴纳管理费、福利费、退休费、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企业可在银行建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修造厂和水利队实行租赁经营,农场评估定价,承租人与农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 3年,承租人交纳租金后,自主经营。承租单位与农场行政上属隶属关系,国家对企业征收的租金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果酒公司、粮油厂、变电所、基建队、公路管理站实行承包经营,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厂长经理或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农场委派。承包人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1989年,粮油厂、果酒公司、变电所、基建队、公路管理站引进风险机制,实行全员抵押承包。风险抵押金按企业资产的 3%~10%确定,厂长经理和副职干部的抵押金分别是全员平均数的3~2倍,经营亏损按同比例负亏。改革用工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优选劣汰,实行劳动优化组合,并在粮油厂和变电所进行试点。改革分配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方法,在砖瓦厂和粮油厂进行试点。1992年,为进一步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贯彻《企业法》和“三个条例”,农场下放了企业劳动用工自主、人事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购销、产品定价、企业内部分配等自主权,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承包形式上,一是定额上交、超收全留、歉收自补;二是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亏自补。农场只进行宏观控制,主要负责合同管理,主管厂长、书记的聘任,工资总额控制,重大技改项目的审定和法纪监督,并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二、产权制度改革
为促进农场经济发展,彻底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按分局小型企业民营化要求,对工副业单位进行产权改革。1998年对粮油厂和供电局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风险抵押金制改为股份合作制。农场制订了《场办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暂行办法》,参照公司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企业厂长(经理)、监事会。企业成员须认购责任股,持股上岗,每股3 000元。厂长经理认购20股,书记认购 10股,上岗工人不少于1股。凡不认购股份的原企业成员视为自动离职下岗。认购股份可用现金和账面兑现形式付款,允许用场内亲朋好友的账面款转账认购股份。分配形式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后,由于粮食市场低迷,粮油厂原料不足,开工不足,经济效益差,加上原来厂里的债务,公司经营艰难,股份合作制失败,农场退还了职工股金。
为搞活企业,减轻农场负担,保证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1994年根据黑发〔1993〕130号文件和黑垦〔1993〕10号文件精神,通过竞价投标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转让和拍卖。1994年5月拍卖砖厂,经过竞标,何江军以 40.3万元竞买。迎春转运站、鹿场也相继拍卖。1997年对基建公司进行拍卖,任德海以 48万元竞买。1998年5月,以12万元将石灰厂转让给刘伟平。1998年,胡全芝以45万元个人买下修造厂的厂房和设备。1998年7月转卖木材厂,苑海平以 15万元竞买成功。水利队机械转让给个人,实行民营,由生产经营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2000年对粮油加工厂进行拍卖,张波以 806万元竞买。这些企业在还清款项后,成为民有民营私有制企业。企业转制后与农场工业科和其他有关科室保留行政管理关系,对企业进行行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仍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农场党委向企业委派一名书记,负责党、团、工组织工作,以及民事纠纷调处,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购买企业者用工自主。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原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留用职工缴付养老保险统筹、待业保险和医疗费统筹等各类社会统筹保险金及应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费用。2001年后农场场办企业全部转为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