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改革
第二节 商业改革
第二节 商业改革
农场商业系统主要由综合商店及基层分店、批发站、采购站组成,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86年,商业销售额350万元,占全场销售总额的81.4%。1989年前,农场商业沿袭计划管理模式,以统为主,由商业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销售和统一核算,按时计发工资的经营体制。
1987年,农场对商业放开经营,实行全民所有、承包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办法,以此调动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
1988年,为调动商店员工的积极性,综合商店内部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金额根据职务500~1 000元不等。基层4家分店实行核定营业指标、超额提成的分配方式。
1990年以后,个体商店迅速兴起,由1986年的10家增加到53家,打破了国营商业的垄断地位。商品市场竞争加剧,公有商店营业额下降,并出现亏损。为此,农场对商业经营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除对基层分店实行定额上交、超利提成的激励机制外,对商业科、综合商店、采购站采取了财务包干、自负盈亏的全员承包责任制。1992年,商业科改为商业公司,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管理办法。
采购站、外贸商店因亏损先后于1992年 3月和10月被商业公司兼并。农场将批发零售商店与商业科合并,改为商业公司,实行“科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具有经营和商业管理双重职能。同时在商业公司试行以经营、价格、分配和用工为内容的“四放开”改革。商业公司开始精简人员和机构,并着手进行柜台出租和允许个人经营的尝试。一是对 4家分店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逐一把产权、经营权转让给个人。二是对公司所属商店的柜台定价出租。改制内容是以垫支的方式拍卖库存商品70万元,偿还期按金额大小,1万元以内不超过3年,2万~3万元为4年,3万元以上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且须有人担保。共出租柜台68个,收取租金8.4万元,用于商店折旧、维修、取暖、水电、管理和文明建设等费用的支付。各柜台租金按位置、商品类别不同收取,平均每月 110元。出租柜台为集体承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专项经营,价格放开。除按规定向公司上交柜台租金外,每人每年交劳保统筹金 798元。税金、工商管理费直接落实到各柜台或个人,取消承租人员的工资、生活福利补贴及医疗待遇。公司人员由10人减为 6人,设经理、副经理、书记、会计、出纳、统计兼收发员。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实体收入70%用于商业管理费,30%用于实体开支。
1993年3月,农场公有商店所有制改造宣告结束,摆脱了多年亏损的局面,商店各柜组100%成为由个人投资、自主经营、工商注册的独立经营者。
1994年以后,商业公司成为以服务指导为主的经营管理单位,除收取柜台、房屋、场地租金外,负责房屋管理与维护,水电、取暖费用的支付和专卖商品的批发管理业务。公司还利用地段优势,开发门市房出租业务。
2000年,农场不再给商业公司核免任何费用,独立经营,节省资金 5万余元,公司自负盈亏。公司对外出租柜台40节。其资金用于维修、取暖、水电、管理、文明建设等费用的支付,税金、工商管理费由租柜台的人自己支付。农场大小商铺全部成为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