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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资供应改革

第五节 物资供应改革


   
                 第五节 物资供应改革
  1985年,农场农业改革推动着物资供应体制改革,首先是管理体制的改革。物资库将所属的招待所进行改制,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1989年,农场物资科和物资库合并,实行科库合一,成立物资公司,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1997年物资公司将农机配件、五金机电、胶化建材、招待所及房屋等,转让给个人经营,30多名职工转岗分流。1999年,物资公司加油站及油料经营上划北大荒商贸集团,加油站年满47周岁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可以办理退养手续。2003年,加油站与中国石化合资经营,物资公司只有个别人员留守,看管库房。其次是物资供应体制改革,1984年改革后,油料、农药、化肥、钢材、建材等紧缺物资,仍由农场根据全场生产、生活的需要按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供应。1991年,物资供应实行双轨制,计划外部分可以高价购买。农药、化肥、油料、钢材大部分仍由物资公司供应。1996年,农药市场放开,农药供应形成市场化,农机配件、建材、五金机电等也放开经营。2001年,化肥价格放开,物资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进货,化肥供应也逐步推向市场,只有油料供应由物资公司加油站专营。2003年,农场的油料供应由加油站负责。物资公司名存实亡。
  附 记
  1984年以来,工商运建服企业放开经营,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承包、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办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内部的活力,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1987年3月9日,红旗岭法庭为农场保驾护航,提出司法建议,指出粮油厂外欠款的严重问题。农场批转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教训,切实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法庭的司法建议指出,前段时间,法庭调查了粮油厂外欠款情况,发现粮油厂销往省内外的白酒货款656 038.32元,久索不回。欠款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农场企业的资金周转。农场销售环节存在着严重问题,足以引起重视,并为农场各部门各单位引以为戒。
  据粮油厂经办人和索款人提供,欠款的买主,一是黑龙江省肇源县新肇油毡纸厂,欠粮油厂酒款151 782.00元;这个厂是刘北和个人企业,因建厂资金不足,占用了酒款。二是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北瓦村中在贸易公司,欠粮油厂酒款 69 757.92元,买主杨洪金,属个体商户。三是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买主贺兴正,个体贩运户,欠粮油厂酒款 72 314.40元。四是哈尔滨市道外区万亿五金电料商店,原系集体企业,于1985年倒闭。欠粮油厂货款131 836.00元。经办人李广福。货物多次倒手,二道贩子死亡,酒去向不明。五是四川省宣汉县侨联贸易公司,欠粮油厂货款91 148.00万元。经办人李真峰,无单位无居住处。粮油厂黄建成索款3个月,没见公司处所,业务员活动在旅馆办公。六是黑龙江省海林县粮油贸易公司,欠粮油厂酒款139 200.00元,经办人李尚清是该单位业务员,当时去向不明。
  由上述可知,购销合同绝大多数是无效合同。即使买主是单位的,但不具备法人身份,有的超越了经营范围;有的是个人的,无偿付能力,索款十分困难;有的是经办人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
  主要原因,一是粮油厂领导主观愿望是为单位多创效益,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违反了烟酒专卖条例,在销售中放松管理所致。问题出现后迟迟不起诉,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奉行乞求式要账法,结果是三番五次索款讨债,分文要不回来。二是经办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知道签订合同要审查对方法人身份、经营范围、偿付能力,因而总是上当受骗。
  法庭提醒农场、粮油厂,民法通则规定债权失效期为两年。
  经过司法部门的提醒,农场要求各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管理企业,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