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5年,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管局人事局、社保局考核确定,社保局长王盛荣、会计杨华从劳资科分出,与另一名从佳工学院财会专业进修回来的王雪梅,组成红旗岭社保局,隶属管局社保局系统管理。全场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输入微机,为下步的科学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1997年,为便于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按农场建议,改原来由场计财科和单位管理发放的全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局统一集中管理发放,包括历年陈欠退休金和当年发放离退休金。接收后的退休金,其陈欠部分,分别为每个人建立了个人账户;当年发放的,采用场直单位统由银行直接发放,农业生产队由单位工作人员代发的办法。
1998年,按中央“两个确保”的指示精神,农场和社保局都加大了工作力度,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到年底不仅完成了全年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创1991年以来当年不欠退休金的最好纪录,而且又补发了往年陈欠退休金 290余万元。此举受到了全场人民,特别是退休人员的赞扬。
根据上级要求和退休人员的意愿,社保局和农场共同投资,将原商店二楼改建成集舞厅、球类厅、棋牌厅和健身厅于一体的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此中心实际面积 500余平方米,可同时容纳200余人的活动,深受退休职工的好评。
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根据上级规定和农场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做出安排
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费
农场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农场核定工资总额的45%征缴,私营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2%征缴。
(二)失业保险费
按单位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另有规定。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费
1.在册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6%缴费。
2.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于非正规就业的,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或补缴,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1994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1995~1999年以垦区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 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0以后,以垦区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 60%作为缴纳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于个体劳动者 (指已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也必须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1994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1995~1999年按垦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0年以后,按垦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因工致残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处理办法:
(1)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 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把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6级,并离岗修养的,离岗休养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按规定不应离岗修养的,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7~10级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
1.在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2.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费
1.在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
2.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按农场平均工资的7%缴纳
三、缴费时间和有关事项
(一)2001年缴费的规定
1.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必须在10月底前,医疗保险费在 6月底前,以货币形式全额交给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职工个人直接到社会保险局交费的,每笔加收手续费10元。
2.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有关部门统管之前,可暂时直接到社会保险局交费,不收手续费。
3.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农场财务科在11月底前分批拨出社会保险局。
4.农场没有上交下拨费用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局缴费,年底前没有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下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补缴往年欠费的规定
1.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缴以往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凡补缴以前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垦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 (2000年为4 484元)为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比例按补缴年份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1996年以前为3%,1997年、1998年为4%,1999年、2000年为5%)。
2.在职职工同时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方式及数额,除按农场2000年文件执行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另加收2%滞纳金。
2001年4月 28日,红兴隆分局规定,与企业和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缴费个人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符合退休养老条件的,在农场劳动力市场办理有关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87年前,农场保障事业一直由企业承担,农场工会、劳资和民政部门具体负责。1988年成立了农场社保机构。从此,农场的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保机构管理。
四、养老基金的筹集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制度等四项制度改革,其中提出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征缴个人养老基金。1988年,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下发后,农垦开始改革单一由企业支付养老金的办法,向社会统筹过渡。1994年,垦区根据省政府文件,从在职人员中收缴养老基金。1997年,农场将合同制工人、顶岗工、集体所有制工人、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确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与办法。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至此,全场养老基金基本实现了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统一发放。
(一)养老金筹集办法
1987年以前,农场从各队承包土地利费或其他单位上缴的利费中统一收取,由劳资部门造册发放离退休费。1988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局均衡各企业间养老负担,改革基金收缴模式。1993年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1997年开始建立全总局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向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
(二)养老基金收缴标准
企业缴纳标准为档案工资总额的30%。职工缴纳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8%。1996年为3%,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到8%后不再增加。个体劳动都按垦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
五、养老金发放
(一)发放标准
实行养老金统筹以前,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统一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与新的保险制度规定的发放办法不同。为使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平稳过渡,采取了3种办法。
1995年以前离退休人员,或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1997年达到离退休人员,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同时享受养老金调整的待遇。
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所组成。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120后计发。
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养老金则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组成和计发。
(二)发放办法
由于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不同,形成了上级有关政策与现行的社会养老统筹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离退休费不能统一足额发放。
1994年以前,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均由农场统一支付,即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造册,审批部门审批后,财务科签发支票从银行支取,按人发放。
从1995年 1月起,凡是这一年以后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离休的老干部均由社保局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费。从1997年10月起由社保局统一管理,由银行按月足额代发。
依据总局《黑龙江垦区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养老基金必须由分局统筹向总局统筹过渡。其中,1958年以前集体转业来场的官兵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由于有些人存在生活困难看病难的问题,可考虑给予照顾。上级有拨款的,可发给离退休金,并延伸到1952年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
除上述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以外,凡1994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均由农场拨给退休基金后再给予发放。由于农场不能及时提供资金,而造成严重拖欠退休费的局面。到1999年底,累计欠发退休费616.16万元。2000~2001年,已全部补发完。
到2000年底,全场共有离退休人员1 552人,其中离休老干部 44人,1952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36人,铁道兵83人,1958年以前来场复转军人77人,科技干部 85人,支边青年230人,技术工人412人,其他人员550人。离退休人员中,1994年底以前退休的1 044人。
职工养老金收缴发放表
(1988~2000年)
表3—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