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场管理机构改革
第三节 农场管理机构改革
第三节 农场管理机构改革
1984年,农场在建立家庭农场的同时,对机关管理机构也进行了改革,先后成立了10个公司和 4个中心,使之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在后来的实际运作中,由于缺乏管理经营经验和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有的公司又被撤销,归回机关。199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农场内部配套改革,农场决定转变部分科室职能,参照场办企业经营机制,成立了15个公司,从机关分离出去,并放权给各公司,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并将机关所属小分队与机关彻底脱钩,到1993年将农场机关301人精减到128人。1998年为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关管理机构、用人机制,转变机关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减轻职工和农场负担,实现兴场富民的目标,根据分局《关于农场机关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对机关再次进行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原则,将有经营项目可独立运行的科室和原机关所辖公司从机关分离,转为了经济实体或有偿服务实体。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业务相近,职能互补、宜专则专、宜兼则兼、宜合则合、一人多职、一人多能的原则,再次对各科室定编定岗,免去所有人员原有职务待聘。采取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和优选的方式竞聘机关干部。建立人员精干、办事效率高、团结协调、行为规范、服务基层、勤政廉洁的农场管理指挥系统、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立能上能下、双向选择、动态化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通过调整农场机关科室由26个减少到12个,人员从128人减少到101人。对转岗分流人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强化责任,农场建立责任风险制度,凡在岗的机关干部都以现金方式缴纳风险抵押金,对各科室的经费进行核定,控制小车费、餐费、差旅费和办公费,将各种开支压缩到最低限度。2000年农场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岗定员、自愿择岗、竞争上岗、综合考核、组织决定的方法,对机关人员再次进行优化精简,在分流中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都可以提前退休或退养,机关内有 5人退休退养。2004年,为贯彻落实总局、分局党委关于推进农场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的文件精神,彻底革除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农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农场调整管理机构,建立社区,机关管理机构共设12个部门,干部编制41人,工人编制 6人,从农场分开的农场执法机构定编64人,干部编制58人,工人编制6人,机关 15人分流转岗。各管理区作业站通过定岗、定编,有24人落聘。逐步实现了“小管理大服务”的要求,使机关成为精干、高效、廉洁的管理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