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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管理机构改革

第四节 基层管理机构改革



               第四节 基层管理机构改革
  为适应生产队职工家庭承包的经营体制,农场转变了基层管理组织,以管理为主转为服务指导为主,对基层管理人员实行定编,连队卫生员实行个人承包,地号员、统计员进行兼职,压缩基层管理人员。1990年改变生产队职能,在部分生产队试行承包责任制,将生产队变为经济实体,管理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1991年,生产队管理人员按耕地面积设置。1997年生产队实行报账制,家庭农场的财务往来由生产队核算改为农场统一核算,各单位又取消了出纳员。1998年,农场进一步明确生产队管理人员职责,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搞好管理与协调服务。管理人员按土地面积配置,土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生产队管理人员 6人,干部4人,会计、统计各1人,土地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管理人员5人,干部3人,会计、统计各 1人。在生产队建立责任风险制度,凡连队管理人员,都必须在任期内以现金的方式缴纳风险抵押金。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实行年薪制,连队土地面积在1.8万亩以上的,主管年薪1.4万元;土地面积在 1.8万亩以下的,主管年薪1.2万元;土地面积在7 000亩以下的,主管年薪 1万元。2000年开始,生产队作为农场派出的机构,代表农场行使耕地经营权,与家庭农场签订耕地合同,监督和组织种植户上交,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做好各项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职工应用农业新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业。
  2005年,按照总局、分局重构农场(社区)基层管理组织要求,根据全场现有居民点和耕地分布情况,将20个生产队撤并,设立 5个管理区。管理区不是一个核算单位,实行会计报账,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引导、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代表农场行使对土地、草原、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管理及承包费收缴职能。管理区所在地设居民委员会,属居民自治组织,主要负责社区服务、环境服务、社会治安、文化普及和计划生育等群众性的自治工作。
  原生产队撤并后设立作业站,过渡时期作为管理区的派出机构,根据农场授权和委托,与管理区共同承担辖区内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管理,代签承包合同和承包费收缴的职能。全场管理区和作业站实设60人。管理区副主任兼任作业站站长,原生产队其他在岗在编干部、管理人员有的进入农业协会分会,有的转岗分流。农业协会,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作为民间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辖区内农业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生产队改革后原生产队干部、管理人员,进入农业协会分会,行使农业分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给相应的务工或岗位补贴。
  社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街道办管理委员会,街道办管理委员会和建设环卫局合署办公。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场长担任。场部和东风岭成立居民委员会,实行划片划区管理,各私营企业的书记全部并入街道办管理委员会,纳入街道办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工资由街道办管理委员会统一考核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