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界划分
第二节 林界划分
第二节 林界划分
红旗岭农场,东靠完达山麓,森林资源得天独厚。1959年,牡丹江农垦局对所属虎饶地区国营农场划分过场界,农场划有森林面积 150多万亩,多为天然次生林,主要分布在农场沿山生产队附近。
1962年,国务院决定,将完达山的林权交给完达山林业局管理,农场地区森林为所属东方红林业局管辖,从此农林分治。当时林业部门正在建立中,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林业局和农场的具体林界一直未划定。但东方红林业局已渗入农场林地,占据了大片林地和宜农荒原,农林两家为了各自的利益开发建设,产生了矛盾。1978年5月9日,黑龙江省委常委召开了50次会议,会议作了纪要,讨论了红旗岭农场与东方红林业局的林权争议问题。《纪要》确定,在农场部周围划出五个林班给农场经营。 随后相继颁发了龙革发〔1978〕193号、黑革办〔1979〕2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场林界走向。1981年 3月26日,红兴隆管理局又根据黑革办〔1979〕26号文件的授权,本着林界与场界统一、经营方便的原则,将《经要》中决定由东方红划给八五三农场的26个林班中,实际在红旗岭农场场界范围内的 (即宝饶公路以西、越岭河以北)林班,以红农〔1981〕22号文件,正式明确仍给红旗岭农场经营。 从此林界初定,农林两家都共同遵守这一林界划分协定。
对省常委会《纪要》的裁决,农场本着既坚决执行又保留意见的原则。在执行中曾向上级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划订林界,希望与相邻农场以职工人数、耕地面积同比例对待。1990年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制定文件, 黑土界领字〔1990〕2号文件对东方红林业局与红旗岭农场土地、林地界线再次划分。
一、具体划分情况
1.南从越岭河与宝铙公路相交的公路桥开始,向北沿宝饶公路到红旗岭农场考山林场以南小河公路桥,逆小河自然流向上行到考山林场东第一道南北沟与小河交叉处(图上真线2 200米)折向北,从沟中心上山到187.5高程点,而后沿分水岭经 240.5三角点、231、105.6、137闭合到宝饶公路,再沿宝饶公路向东北到红旗岭农场的耕地边缘,以东划归东方红林业局,以西划归红旗岭农场。
2.红旗岭农场八队周围,东、南、西以现有耕地外边缘、岭东水库按设计水位确定边界;岭东水库东南,红旗岭农场的现有耕地划归红旗岭农场。从红旗岭农场第八作业站耕地东地边沿公路到第十九作业站公路与铁路交叉处,以公路为界,公路以南划归东方红林业局,以北划归红旗岭农场;红旗岭农场在公路南侧的耕地,仍归农场。再由公路铁路交叉处顺铁路到十九队耕地南边缘,折向东至七里沁河,沿七里沁河下行到铁路桥划归红旗岭农场。
3.由铁路桥起,沿铁路向东北到铁路与宝饶公路交叉处止,以铁路为界,以东划归东方红林业局,以西划归红旗岭农场。铁路以东农场十三队居民点就地划定范围。然后顺宝饶公路向西,到133.1高程点山脚下的宝饶公路处,再由此点转向南到163高程点东山脚下,向西沿山脚林边到红旗岭农场场部至十三队公路与大牙克河的交叉点折向北,沿山脊经215、279.7、271、349.8、277、258.1、251、216、220.7高程点,再由220.7高程点开始,经237.6、210、181至174高程点止 (农场与饶河县良种场交界处)此线以北、以东划归东方红林业局;以南、以西划归红旗岭农场。
4.红旗岭农场二十队的土地界线:北以七里沁河主河道为界,西、南、东以双方现状为界。
二、相关问题
1.农场划给东方红林业局二十一队、十八队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机电井、输变电线路等,随土地一并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2.东方红林业局划归红旗岭农场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一并划归红旗岭农场。
3.界线调整后各自范围内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由双方共同使用和养护。
通过东方红林业局与红旗岭农场土地林地界线落实情况的报告中有了一些变动,原因是因为红旗岭农场的耕地和东方红的林地间出现了一些犬牙交错的情况,工作组按照有利于双方对土地和林地的规划利用和经营管理的原则,予以了调整。
红旗岭农场的与大块耕地相连接并插入东方红林地内的条状小块耕地,和不与大块耕地相连接而独立存在于林地中的小块耕地,均划归东方红林业局。其中有八队南山与大片耕地相连接并插入林地的新开荒地,第八作业站六号地插入林地内的小块耕地,第十九作业站在森铁以西的小块耕地。
4.东方红林业局的与大块林地相连接并插入红旗岭农场耕地内的条状小块有林地、和不与大块有林地相连接而独立存在于耕地中的小块有林地,均划归红旗岭农场。其中有堤坝作业站居民点附近的小块有林地和八队西侧耕地以北,第八作业站至第十九作业站公路以南的小块有林地;第十九作业站七号地中间的小块有林地;第十九作业站九号地截流沟与耕地之间的小块有林地。
农场第八、十九、二十作业站的耕地与东方红林业局林地之间,均挖有截流沟。为便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耕地与林地的经营管理,双方全权代表一致认定,均以截流沟为界。
三、地界划定
东方红林业局与红旗岭农场林地界线的划定,是工作组依据二号文件精神,以明确的地貌为界。
1.有明确山脊相连的地段,均以山脊线划双方的使用界线。
2.两侧为山岭,中间为沟谷的地段均以两个相对应的最高山峰连成直线划定双方的使用界线。
3.工作组与双方全权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双方的林地界线,均砍出三米宽的界线通道。
4.红旗岭农场划给东方红林业局的十八队、二十一队的交接问题,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其他问题
红旗岭农场十三队在森铁以东,小牙克河以南有耕地60亩,在十三队居民点与牙克林场之间有耕地60亩,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东方红林业局牙克林场在森铁以西,宝饶公路以南有耕地100亩,划归红旗岭农场。
红旗岭农场在宝饶公路以东,考山林场小河以南有耕地400亩,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红旗岭农场的四户养路道班和一户家庭农场,在宝饶公路以东,越岭河以北经营的耕地,在四户养路道班和一户家庭农场划定用地范围以后,其余耕地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红旗岭农场第八作业站在南山退耕还林的1200亩造林地,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红旗岭农场十九队在森铁以西的两块撂荒地 (一块20亩、一块115亩),划归东方红林业局。
工作组最后强调,双方界线按二号文件划定之后,都要依法用地,守界经营。对于在双方界内各方修建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均要按法律法规之规定使用土地,在对设施进行维修保护和使用时,要发扬互相帮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