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三节 渔政管理
红旗岭农场渔政自1986年成立以来,坚持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强执法,根据渔政建设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快渔业结构调整步伐,强化渔政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控制捕捞数量,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发展。
一、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
为了维持农场养殖户的利益,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989年10月10日渔政站接到养殖户田建林举报,养殖水面被农场十五队职工牟喜江和其兄弟 4人强行开闸放水,使得养殖鱼几乎全部跑掉,并抢走养殖渔船 1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渔政站多方调查取证和农场领导批准,对违法者牟喜江罚款 1 000元,其他兄弟3人各罚款500元,并对受害者田建林赔偿经济损失1 709元,由红兴隆分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加强渔政管理 打击非法捕捞
渔政站成立以来,始终把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法规、打击非法捕捞放在首位。1989年12月,饶河县芦源乡社办村韩永良等6人和果树场2名村民,在农场辖区内至钱柜等水面非法捕鱼,事件发生后,渔政站全体人员前往两村,经两天调查取证,按法规程序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处理。1992年10月,石场林场职工王爱国,在七里沁河十三队下游,非法放炮炸鱼,渔政站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赶往现场,没收捕捞网具和炸药等物品,并进行了处罚。
三、维护水域使用权 管理权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1991年9~10月,大兴农场职工曾多次到农场挠力河水域辖区内,挑起事端,抢夺渔民船7只,网具 104个,和渔政铁制机动船,并殴打农场渔民,更有甚者,大兴农场公安局副局长和生产队长也带队参与上述事件,引起渔政纠纷,造成农场渔民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农场对挠力河水域的使用、管理权和渔民的合法权益,红旗岭农场渔政站将此事件上报总局、分局党委和上级渔政部门。1993年 9月27日,总局党委开会,裁决红旗岭农场与大兴农场渔业纠纷。会议决定:“挠力河水域的使用权,管理权归属红旗岭农场,并要求大兴农场赔偿农场渔民经济损失1.2万元,盗走和抢夺的船只以及网具马上归还”。
1997年4月3日,饶河县水产局未经红旗岭农场同意,签发“挠力河后柜水面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非法捕捞,引起驼腰亮子至钱柜20华里权属渔业纠纷。渔民之间发生打斗现象,造成捕捞秩序混乱,为防止渔业纠纷的恶化,渔政站迅速上报总局、分局渔业主管部门。 1997年9月19日,经双鸭山市水产局渔政部门现场调查,本着尊重历史、有利渔业生产、方便渔政管理工作的原则,公正裁决此次渔业权属纠纷,并于10月15日下发双水字〔1997〕59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驼腰亮子至钱柜20华里水面使用权、管理权归属红旗岭农场” 。从此分隔一年零3个月的20华里水面重新回到农场。
四、做好自然水域人工增殖工作
2001年 6月,由宝清县水产局倡议,将挠力河水域统一管理,人工增殖放流鱼类,八五二、八五三、五九七、红旗岭 4个农场积极响应。2002年经省水产局批准,成立挠力河水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双鸭山市水产局渔政科负责,同级单位有沿河的两县六场参与,即宝清县、饶河县、八五二、八五三、五九七、红旗岭、八五九、胜利农场,2002年至2005年红旗岭渔政站在人工增殖,放流和渔政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经挠力河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二年一度评比中,三次被评为先进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