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 法
一、机 构
1985年 6月,根据总局〔1985〕65号文件规定,农场成立了普及法律知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普法办行政上受农场领导,业务上受红兴隆农场管理局司法处领导。
1989年,普法办公室变为司法行政办公室(简称司法办),1996年更名为司法科,2002年,根据红兴隆分局司法局21号文件规定,改为司法分局。红旗岭农场司法分局在行政上隶属农场,业务上归红兴隆分局司法局领导。
1985年6月~1988年6月,陈元凯任普法办主任。1988年6月~1999年8月,刘国军任主任。1999年8月,朱战备在改革中竞聘上岗,任司法科科长。2004年,司法机构改革,分局编制2人,实行竞争上岗,通过考试考核,朱战备、张红霞竟岗成功,朱战备任局长,张红霞任司法助理员。
二、普 法
农场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普法办公室。普法办负责普法具体实施工作。普法工作每5年为一个阶段,已历经4个阶段。
1986年,全国“一五”普法工作正式开始,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普法办的任务是对全场进行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学习内容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五”普法于1990年初结束。
1991年,“二五”普法启动,继续在全场普及法律常识,普法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主要内容是各种专业法。1995年“二五”普法结束。
1996年,“三五”普法拉开序幕,司法科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础理论》等法律常识。“三五”普法至2000年结束。
2001年,农场进入“四五”普法阶段。此间,农场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安排足够资金,用于征订普法宣传资料。司法分局分类分层次分别在全场宣讲法律知识,带领全场干部职工家属学习贯彻《担保法》、《环保法》等法律。“四五”普法到2005年结束。
三、依法治理
1998年,农场根据红兴隆分局文件要求,出台了《红旗岭农场依法治场工作实施细则》,使依法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农场党委调整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实施了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的“一把手工程”,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司法科组织全场副科级以上干部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法律知识读本》。根据总局党委依法治垦的总体部署和分局党委的要求,农场制定了依法治场的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开展了以解决一两个热点、难点问题为标志的依法整顿工作。
1999年,农场党委深入开展以“三讲”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农场聘请了法律顾问。
2000年初,司法科组织全场生产队长、党支部书记到分局集中学习法律知识。 3月份司法科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学习 《农业法》、《合同法》、《森林法》、《土地法》,7月份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法律知识问答》。
2001年,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司法科协同有关部门,对已制定的场规、队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10月份分局出台了减负增效新措施,农场司法科协调有关部门,检查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情况及减负增效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旧规章的废止和新规章的制定与执行,对降低粮食成本、减轻职工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法律服务
1989年,农场法律服务所组建,与司法办合署办公。司法办主任兼法律服务所主任。1995年之前,只是负责法律咨询服务,代写代书法律文书和代理部分民事案件。1995年农场法律事务服务所挂牌营业。1996年 1月,农场聘用朱战备、马立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8年,法律服务所魏疆、魏红参加全国律师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1997~2000年,朱战备、张玉明、王林红、张红霞、马立清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员资格证书。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司法行政部门,对农场重大经济活动和下属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 “148”服务专线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热线的作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司法部门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农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委托代理,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以来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大致如下:
1992年,为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65件,提交司法建议12份,均被采纳。
1993年,为5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1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58件,合计76件,依法清回欠款35万元,业务收费23 400元。
1994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35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170件,回收外欠款14 918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234 180元,业务收费2 900元,提交司法建议 2份,均被采纳。
1995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 112件,依法清回外欠款25 200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42万元。
1996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92件,涉案金额 120万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1997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非诉讼代理案件 109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460万元,涉及标的额190多万元。
1998年,为15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21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111件,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
1999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 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 1 500~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17件,非诉讼代理案件40件,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
2000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 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 1 500~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16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8件,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提交司法建议2份,均被采纳。
2001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45件,非诉讼代理案件111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380万元,提司法建议5项,均被采纳。
2002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4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112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 500万元,提司法建议4项,均被采纳。
2003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元。至9月30日止,诉讼代理案件17件,非诉讼代理案件6件,为农场代理案件17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提司法建议3项,均被采纳。
2004年,为20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元。为农场代理案件60件,其中诉讼代理案件24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6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提司法建议6项,均被采纳。
2005年,为20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10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元,为农场代理案件54件,其中诉讼代理案件21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3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130多万元,提出司法建议3项,均被采纳。
五、人民调解
农场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调解网络,设立调委会,选任调解员。主要工作任务是调解邻里、家庭婚姻、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1992年至1997年,农场设调委会38个,选任调解员 114名,年平均调解纠纷62件;1998年至2001年农场设调委会30个,调解员114人,年平均调解纠纷106件;2002年,农场体制改革,部分生产队合并,将原有的30个调委会调整为15个,87个调解员都办理了上岗证,持证上岗,调解纠纷80件。2003年15个调委会、87个调解员,调解纠纷50件。
司法部门从实际出发,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强化“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意识,提高基层调委会、调解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农场的社会稳定、改革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六、联络协办公证、主办见证工作
农场司法科为分局公证处联络协办公证。根据法制建设和农场改革的需要,公证工作在农场开展了各项业务,已开展的“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推动了农场农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农场司法科在办理土地出租公正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红兴隆分局公证处在全分局进行推广。
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及帮教工作
农场设立刑释帮教站,使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有安排,致富有门路,帮教有组织。1995年至1998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5人,安置就业3人;2001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4人,安置就业4人;2002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1人。全场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无一重新犯罪。